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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濟大學法學院陳吉棟:元宇宙對現有法律秩序構成新的挑戰_NFT:元宇宙平臺公司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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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上,沒人知道你是一條狗。”這句話雖然出自1993年《紐約客》的一則漫畫,但在近30年后的元宇宙時代,依然可以用來討論虛擬世界的數字身份認證難題。除此之外,NFT的法律性質也是元宇宙相關熱門話題之一。

《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吉棟認為,相較于第一輪數字化平臺建設的監管滯后,現在思考監管元宇宙是一個絕佳的機會。元宇宙的法律性質是什么?法律如何監管元宇宙?在技術尚不足以建設一個普遍的元宇宙的當下,這些問題值得法律人認真思考與討論。

本文原載于《法治研究》2022年第3期,原標題為《超越元宇宙的法律想象:數字身份、NFT 與多元規制》,《互聯網法律評論》今日獲作者授權編輯轉發(有刪節)。

元宇宙的出現在多大程度上與互聯網、區塊鏈等既有技術存在差異,對現有法律秩序構成新的具體的挑戰,值得進一步觀察。

法律人面對的問題大致可以區分為兩個層次:首先,元宇宙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其次,法律應(能)否且如何監管的問題。無論哪一個層次的問題,對元宇宙的法律討論均是人工智能法的一部分,離不開對元宇宙技術本質的“外部窺探”和近乎“天問式”的內部猜想。

一、元宇宙的淵源、技術本質與現實障礙

元宇宙網絡空間是一種在數字空間中互動和形成社區的新方式,元宇宙本質上就是物理世界的數字化,在此基礎上形成物理世界與數據世界的交互甚至合并。

現階段,很多人把狹義上的元宇宙理解為一個現實世界的“平行系統”。然而,現在技術水平僅能基于特定應用場景建設虛擬現實系統,距離建造一個大規模的平行世界相差尚遠。大致來看,至少還有三個方面的技術難題需要解決:

第一,虛實世界的交互問題。

第二,在虛擬空間中建立高智能水平的環境,需要對虛擬環境、物體進行高精度、高效率的3D建模,且Agent應具備非常高的智能化水平,在智能邏輯控制方面有非常高的要求。

第三,虛擬空間實施建模需要大量基礎設施的建設。

二、數字身份是進入下一代互聯網法律空間的“護照”

同濟新科院士蔣昌俊:為數字人民幣的健康有序推進提供安全保證:金色財經報道,11月18日,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2021年院士增選名單正式揭曉,同濟大學電子與信息工程學院蔣昌俊教授當選中國工程院院士。目前,蔣昌俊正帶領上海網絡金融安全協同創新中心,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中國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臺(網聯)等相關金融機構和企業單位的深度合作研究,為數字人民幣的健康有序推進提供安全保證。(澎湃新聞)[2021/11/18 22:01:06]

(一)數字化身帶來信任難題

元宇宙是一個純粹的數字生態系統。用戶可以創建數字化身(Avatar),以數字人或虛擬人身份在元宇宙進行生存、交互。

數字化身是否應納入個人(動態)身份的范疇,需要結合具體場景進行判斷。元宇宙的核心在于增強“交互”,本質是用戶肉身的數字化,并非用戶肉身向元宇宙中“移民”。因此,要完成個人對化身的支配,也需要數據的投喂,甚至情感的投射,需要配備專有算法來處理和分析在自適應交互中產生的復雜信息。而且,數字化身也和其他人工智能系統一樣,通過反饋被訓練學習。這就使得化身類似人工智能體(AI Agent),而非游戲里的服裝道具。

然而,現階段數字化身的法律性質還是《民法典》第127條規定的“網絡虛擬財產”,需要花重金購置,仍非主體。

目前來看,用戶可以“匿名”擁有不同的化身,化身可以發生無限的變化。因此,當一個用戶在元宇宙上通過化身進行交互時,如何確定所交互化身的準確性或合法性就成為重要問題,在此背景下元宇宙身份信息的可信認證也就進入研究視野。

(二)元宇宙中的身份認證

1.數字化身與身份認證的歷史

身份認證起源于虛擬空間的信任機制。在虛擬空間,我們無從得知對方是否真實存在,因此對本人進行同一性識別成為電子商務法的重要議題,最典型的表達是彼得·施泰納在《紐約客》上的著名漫畫“在互聯網上,沒人知道你是一條狗”。

身份驗證依賴于個人信息的收集(《民法典》第1034條第2款)。目前在虛擬空間中的任何交易、支付等均需要身份驗證。但互聯網架構中并無獨立的身份層,身份問題長期處于應用層具體應用分別管理,在很長一段時間,數字身份表征為賬號(密碼)制度。

聲音 | 同濟大學韓傳峰:區塊鏈產業發展應避免“高舉高打”: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可持續發展與新型城鎮化智庫主任韓傳峰在解放日報刊文“區塊鏈產業發展應避免‘高舉高打’”。文章表示,面對挑戰,區塊鏈生態構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要發揮制度優勢,做好頂層設計,在更高層次和更大規模上推進區塊鏈創新發展。二要突出共商、共識、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發揮多元主體協同效應,樹立區塊鏈生態標桿。要摒棄傳統的“自上而下”“高舉高打”產業發展方式,從具體應用場景出發,尊重產業發展客觀規律,增強政企互動,充分發揮市場自下而上的推動力量。三要立足用戶需求,圍繞產業鏈打造創新鏈、放大價值鏈。四要夯實“三位一體”保障體系,深化產融結合、產教融合。[2019/12/31]

這一從屬于應用系統的地位客觀上決定了用戶在不同系統中活動時即要重復注冊很多的賬戶,但賬戶分散在帶來不便的同時,也可能導致“撞庫”(編者注:撞庫是指黑客通過收集互聯網已泄露的用戶和密碼信息,生成對應的字典表,嘗試批量登陸其他網站后,得到一系列可以登錄的用戶。)風險的發生與隱私泄露問題,更大的問題是不能避免身份冒用行為的發生。

2.元宇宙的數字身份認證

在元宇宙中破解數字化身所致的信任難題取決于采用何種數字身份認證。元宇宙電子認證遭遇的問題既有既存問題,但又存在新的表象:

就既有問題而言,元宇宙中化身數字簽名可能對現有物理世界數字簽名法帶來新的改變,但數字簽名是否足以滿足元宇宙身份驗證的需要,仍然存疑。

就新表象而言,現階段中心化的認證體系如何契合去中心化發展的趨勢,由企業自發建立的去中心化認證體系如何互認互通,目前的方案是建立去中心化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DID)等互聯網可信身份責任模型,從驗證層、應用層和信息層三個技術層面完善責任監管。

有學者提出,理論上元宇宙可以定義一個“根化身”(Rootavatar),作為一個完整的身份集,合并所有數字身份。但元宇宙商定一個唯一的系統的身份標識符顯然需要更多的協議,這項工作復雜到難以想象。這就涉及主權與管轄的問題,是政府介入元宇宙的基本出發點之一。

可能更根本的影響是,數字身份認證在身份本身的去中心化之后,擔負了傳統身份認證所未有的諸如身份服務提供、財產流轉、隱私信息保護等積極內容,均需要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案是,探索賦予用戶主權身份,主權身份只能由它所認證的人來控制,這是一種一對一的、標準的個人身份認證方式。這需要根據虛擬空間規模,構建一個信任框架,并以信任框架為基礎設計下一級認證制度。

聲音 | 同濟大學劉志毅:第三方支付未來會以央行數字貨幣為主要方式運行:金色財經報道,數字經濟學家、同濟大學人工智能與區塊鏈智能實驗室研究員劉志毅接受專訪表示,虛擬貨幣是在公有區塊鏈社區通行網絡共識的治理機制和發行虛擬貨幣的激勵機制,虛擬貨幣是參與者認可的等價物和支付工具,但是虛擬貨幣沒有合格的負有發行責任的主體,沒有實體資產做支撐,也沒有足夠的信任“背書”,導致的結果是可能成為資金流動的工具和投機交流的工具。數字貨幣則是通過加密技術等方式形成的加密字符串。比較典型的是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其表現形態是央行擔保并簽名發行的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這就從源頭上規避了作為紙幣所存在的假幣、紙幣損壞、遺失等風險,有效保證了貨幣持有者的權益不受損害。第三方支付以往更多的是依賴銀行電子貨幣的中介方式,未來會以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為主要的方式來運行。本質上無論任何一種技術生態的貨幣,核心就在于其信用機制的來源,而只有央行的生態才能支持其無限法償的目標,以完成最廣泛意義上的第三方支付的場景。[2019/12/11]

三、“全息”生存催生“以個人為中心”的數據規則

元宇宙的本質是物理世界的數字化,數據是其最為關鍵的要素,數據成了財產的核心,也是利益沖突與規則重構的焦點。

(一)以個人為中心的MyData模式

元宇宙的財產秩序顯然不是一蹴而就的。就數據問題而言,物理世界的數據保護法,也可以適用于元宇宙,只不過在具體規則適用性上仍需要進一步討論。

參與元宇宙的用戶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保持“登錄”狀態,用戶不需要像使用智能手機瀏覽網頁或應用程序一樣,通過解鎖身份主動提交個人數據。全息生存使得參與元宇宙的組織(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商)可能全時全域地持續觀察監視用戶的行為模式。這勢必需要對處理者提出更為嚴苛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在此意義上,元宇宙的數據保護程度只會增強而非減弱。

元宇宙勢必加快“以個人為中心”數據模式的生成與普及。MyData模式是“以個人為中心”數據模式的典型代表。信息主體可以自己管控信息,并把該信息應用于信用管理、資產管理等個人生活。

對于個人而言,MyData賬戶是個人數據管理的中心,個人可以通過該賬戶授予服務訪問和使用其個人數據的權限,法律許可和同意的信息集中在MyData賬戶,且賬戶可以決定數據如何在授權系統中從數據源流向數據用戶。由于賬戶具有可移植性,個人可以選擇和更改運營方服務,降低服務提供商的鎖定風險。

動態 | 同濟大學區塊鏈團隊合作服務的央企區塊鏈項目落地:據DoNews消息,同濟大學聯合海航科技、寶武歐冶金融、上海銀行等企業,共同發起了梧桐鏈研發,希望通過整合項目經驗、產業需求和社區資源,研發與行業應用場景高度融合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區塊鏈,塑造中國區塊鏈技術的核心競爭力。目前,梧桐鏈已在“上海市大宗商品區塊鏈供應鏈金融應用示范項目”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航運供應鏈存證平臺項目”中成功應用和落地。[2019/2/19]

不過,作為這一模式的法理基礎數據攜帶權仍面臨爭議。《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5條規定了信息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查詢、復制以及轉移權,從而在規則層面確立了個人對其個人信息(數據)的可攜權。但第45條第3款并未規定個人信息可攜權的行使條件,僅規定了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因此權利行使仍取決于未來對該項權利啟動和行使之具體條件的設定。

現階段,個人信息可攜權內容及實現仍面臨不確定的風險。具體來說,針對副本取回,數據控制者已經開始提供個人數據的下載入口;不過,副本移轉不僅存在傳輸格式問題以及第三人權益保護等問題,而且由于個人數據承載著復雜的利益關系,其處理過程不可避免地融合了相當多的公共性因素、商業秘密方面的風險、身份驗證問題等。針對個人數據的攜轉還可能帶來數據價值減損和濫用的風險,未必有利于技術創新,也有可能損害公平競爭。

(二)元宇宙對數據規則的具體影響

首先,元宇宙隱私保護亟待新的法律認知。

在元宇宙中沉浸式的、全息的生存,用戶所有活動均轉換為可機讀的數據,且對服務提供商并無有效的限制訪問措施,以至于有人說元宇宙中無隱私,元宇宙是隱私荒地(privacy wasteland)。

元宇宙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的設計在根本上需要平衡元宇宙用戶的利益保護和元宇宙生態系統的發展。可以借鑒的經驗是:元宇宙應強調隱私保護的基本原則,充分利用數據混淆(data obfuscation)、加密和聚合(aggregation)等數據技術,注意個人數據的存儲,并探索契合元宇宙的個人數據使用規則,尋求高度共識機制,以確保為盡可能多用戶所提供的信息進行驗證。

聲音 | 同濟大學許濤:可通過區塊鏈技術平臺進行學習和認證:據光明網消息,同濟大學創新創業學院副教授許濤表示,對那些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完成傳統學校教育的個人學習者來說,通過區塊鏈技術平臺,可以把從不同教育機構修來的學分或學習結果綁定、組合在一起,申請認可此學習模式的教育機構的認證,獲得相應畢業或學位證書。當前,英國開放大學已積極實踐這一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新型學習模式。此外,英國開放大學的“知識與媒體研究中心”已開發出組合“微認證”,即徽章的創新技術,以適應基于區塊鏈技術平臺的學習和認證。[2018/11/12]

其次,元宇宙可能影響數據處理的合法性基礎問題。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所規定的七項合法性基礎中,最為基礎是知情同意規則。第14條、第29條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需要單獨同意,但在用戶使用VR和AR的情況很可能會引發是否需要以及如何使化身自由提供同意并驗證同意仍是問題。這背后更為一般的問題仍然是數字用戶及其數字化身認識問題,申言之,數字化身的隱私如何關系到數字用戶的隱私,隱私侵害的判斷標準為何均需要深入探究。

再次,元宇宙可能推動數據利益配置規則的加速形成。

以數據化為核心的元宇宙真正推動的是脫離了個人信息之后的數據權益配置。多數學者承認(企業)數據權,認為權益賦予有助于安排鼓勵企業數據經濟化的私益結構,但多數學者均提出限制數據權利的絕對性,并提出了不同的構建理論進路。

更為根本的問題是個人信息中的財產基因,在此基礎上,探求在法律上適度區分數據與信息,探索數據(不僅是平臺數據)的權益配置及其變動規則。在以個人為中心的數據利用模式下,這一區分尤其必要。

四、NFT、通證化與元宇宙中的數字財產變革

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DeFi)為元宇宙提供了基本金融系統生態。作為這一生態的核心與支撐,通證(Token)再一次擴展應用,尤其是其中的非同質化通證(Non-fungible Tokens,下文簡稱為NFT)陡然受人重視。如何認識NFT這一通證類型,評價其在元宇宙中的作用是認識元宇宙財產變革的核心議題。

(一)NFT的法律性質

通證是具有財產價值并以電磁數據形式存在于網絡空間的網絡虛擬財產。與傳統網絡虛擬財產(如QQ賬號、游戲裝備、打賞幣等)不同,通證是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支持,具有去中心化、可編程性、以密碼學原理實現安全驗證等特征。然而,NFT帶來了新的復雜性,需要重新界定厘清鏈上資產與鏈外資產之間的關系。對其法律性質的界定,我們可以從如下三個層次進行初步探討。

第一層次,NFT作為通證本質上是一種虛擬數字資產。

以藝術品NFT交易為例,NFT并非圖像本身,圖像被用于對NFT進行編碼,NFT附載于圖像,NFT是將其與原始文件聯系起來的元數據。NFT所有者并不擁有實體物品或其電子副本,僅擁有該通證的權利。

由于每個NFT的獨特數據,人們可以驗證和追蹤權利,并轉移通證權利給新的所有者。因此,NFT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具有稀缺性的鏈上數字資產,通過智能合約來實現其權利的轉移,并通過區塊鏈來記錄權利轉移的整個過程。

第二層次,NFT在法律性質上是權利憑證而非權利。

NFT一般標識了對特定元數據的權利權屬,并不涉及元數據背后的權益的轉讓或許可。具體來說,如果NFT的發行人是內容創建者,發行人可以創建與其權益內容相對應的NFT,將這些權利中的任何一項分配給買方。如果發行人從底層資產,比如藝術品的創作者那里獲得,則發行人將只能獲得該創作者分配或許可給發行人的權利,并且只能將這些有限的權利轉讓或許可給買方。

這意味著,NFT的權利與NFT所承載作品的著作權之間的關系,類似于物理世界中藝術作品原件的權利與原件所承載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之間的關系,物權和知識產權可以并行不悖。NFT將權利與獨特的物理或數字項目(例如,藝術作品、音樂視頻等)聯系起來的機理來看,其在法律性質上是權利憑證而非權利,這一認識也符合對通證的一般定性。

第三層次,NFT與其數字載體亦有不同。

區塊鏈加密資產雖然是由公開和私密數據代表的,但數據本身并非該加密資產,相反,數據應被認為是該資產的記錄,以及交易該資產的鑰匙。因此,加密資產的商業價值不在于記錄的數據本身,而在于占有數據的人能夠根據系統的規則,發起、確認交易并使之生效。

(二)NFT在元宇宙中的作用

NFT是促進元宇宙的虛擬資產,很可能也構成了未來元宇宙中的原生資產主要載體,因此扮演著連接現實世界和元宇宙的橋梁。而且NFT實現了元宇宙從傳統互聯網信息轉移功能向元宇宙價值轉移功能的蛻變,構成了元宇宙的基礎設施。當然,NFT還起著元宇宙身份認證作用。

不過,由于目前NFT技術和應用仍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NFT適用范圍極其狹窄,其功能僅僅局限于特定虛擬財產的確權,而以NFT進行確權在不動產領域,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僅以NFT目前的適用來看,在一定意義上與通證化的理念背離,未來在元宇宙中的作用仍有待觀察。

對我國而言,由于我國對虛擬資產相關業務的監管態度歷來嚴厲,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國內的主流NFT交易平臺均處于調整之中。首先,企業強調無幣化NFT的探索,發揮NFT數字產權證明功能;其次,目前的開發主要基于彼此獨立的聯盟鏈,缺少二次交易環節,弱化了NFT的交易屬性,并未實現數字內容的真正資產化。

五、元宇宙的多元規制體系

相較于第一輪數字化平臺建設的監管滯后,現在思考監管元宇宙是一個絕佳的機會。現階段元宇宙建設多停留在互聯網結構的應用層級,對其監管顯然不能背離互聯網法律治理的基本規律。當前,網絡實名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平臺責任、《電子簽名法》等法律與制度的陸續出臺與完善,從不同視角反映了法律對網絡空間正進行著有條不紊的規范與治理。在網絡領域中,代碼即法律(Code is law),社會規范、法律、市場和架構,最終將形成一個共融多元規制框架。

(一)通過架構進行規制

在網絡空間,架構即代碼。技術架構無疑是秩序的供給力量,而且有比法律更為獨特的規制特點。但在元宇宙的背景下,“代碼即法律”這一修辭語言顯然具備了更為豐富的內涵,具體說代碼規制意義主要在如下兩個層次的更新。

第一,既有技術的監管風險,將不可避免地帶入元宇宙,與其他監管風險疊加放大。

第二,元宇宙復雜的技術層次,整體上的數據化和交互,有可能沖破互聯網規制一般規律。這也意味著元宇宙需要監管理念與制度的更新。

因此,不只是推動智能合約隱私保護,高效的身份追蹤機制,更多場景下的內容監管技術研究,更應在根本上推動代碼法律化和法律代碼化的進程,尤其是法律的代碼化,這本身要求法律積極的調整元宇宙開發建設與活動的全流程。

(二)通過法律進行規制

法律監管框架的難點在于選擇合適的切入點。無論元宇宙技術架構多復雜,作為開發商和服務運營必須遵守所在國法律,法律因此可關注用戶身份的追蹤和對用戶交易內容的監管。

現階段的元宇宙仍以平臺形式為主,法律對于元宇宙的監管重點還是應聚焦平臺,尤其是重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保證元宇宙建設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元宇宙平臺公司是否可以限制平臺上的第三方應用程序即可能會影響不同VR平臺的開發方式、安全措施以及它們如何與這些第三方平臺互操作。

還應注意元宇宙問題的國際性特征。因為元宇宙運行依靠分布式服務器網絡,可以吸引許多國家的用戶,因此相關主體還需要面對域外法上監管。比如,NFT天然具有跨境性質,如果在全球范圍內銷售,可能會引發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域外法上,歐盟已經提出加密資產監管市場,制定了與NFT相關的監管制度,這客觀上也要求元宇宙立法具有面向國際的需求。

(三)架構與法律的互動

技術架構與法律互動的交叉點在治理主體。多元治理結構需要不同主體的積極參與和協調,更需要新的合作和問責范式。開發者、行業團體應當發揮作用,比如,用戶需要通過簽訂合同,進入到元宇宙空間。服務商可以通過制定服務條款和社區標準發揮規制功能。當規則嵌入代碼,規則運行將是自動的,強制執行、懲罰也將自動執行。政府更應該積極引導這一進程。

互動的深層次意涵是隨著調整邊際的擴大而法律效力遞減,這也決定了元宇宙與法律會形成不同形式的互動,存在多種互動形態,允許代碼治理、補強代碼規制或者規制代碼,法律的介入并不排斥元宇宙的自身的監管作用,也未排斥行業規制,即行業組織可以制定與行業內的企業行為相關的規則和標準,并由行業組織根據行為準則在業內實施諸如登記備案、合規監測、違規懲戒等規制行為。

在根本上,法律制度和軟件代碼均為提供秩序的工具,既能促進信任也能摧毀信任。規制路徑的設計與選擇,是何種程度以及何種形式的管制才是必要且合理的。在此意義上,與其說是探究如何規制,不如說是如何用元宇宙來規制。因此,法律與元宇宙的融合成為法律監管元宇宙的必由之路。

來源:互聯網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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