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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924時代會發生什么:機關不受理不立案怎么辦_USD:btcu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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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經提過,這個系列文章會盡量更的久一點,但最近因為業務較忙,斷更了一陣子,請大家放心,截止目前還沒有爛尾,工作之余我也在發現行業中存在的熱點問題,今天我們來聊一聊,涉及虛擬數字貨幣被盜或者被騙的案件,機關不受理不立案怎么辦。

近期,隨著各大交易所陸續清退大陸用戶,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這個機會,通過微信群、電報群或者短信的方式,發送虛假錢包鏈接,騙取用戶資產,光是劉律師身邊的朋友,目前累計被騙了兩千多萬,犯罪分子都是以種種理由,誘騙用戶注冊虛假的“小狐貍”錢包,用戶注冊錢包導入資產后,發現資產已經脫離自己控制,被騙子轉到了自己的地址,包括數字貨幣,也包括鏈油的虛擬道具、土地等。

還有一種情況更為簡單粗暴,騙子以收購usdt為由,在場外到處發布信息,受害人將usdt轉到騙子錢包后,騙子隨后以種種理由不支付對價法幣,最后要么拉黑刪除好友,要么微信電話不接不回,人間蒸發。

劉律師認為,上述兩種情況,騙子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通常我們說詐騙罪,要符合以下幾個特征,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2.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手段;3.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首先,騙子占有被害人的usdt或者其他虛擬財產,沒有任何正當合法的理由,騙子和被害人之間也不存在經濟糾紛,應當視為騙子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其次,無論是提供虛假的小狐貍錢包,還是謊稱交易usdt,都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最后,被害人如果知道是虛假的錢包,肯定不會注冊,如果知道交易usdt是騙局,肯定不會給對方打幣,因此被害人一定是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虛擬資產。

TON驗證者將投票“凍結不活躍礦工的10億枚Toncoin”以實現權力下放:金色財經報道,TON驗證者正準備對一項改變該項目代幣經濟學和供應的提案進行投票。如果該投票通過,將通過“凍結48個月然后解凍”的方式減少Toncoin20%左右的供應量,這些凍結的Toncoin大約10億枚,來自不活躍TON礦工賬戶。TON團隊表示,該提案可能會影響Toncoin的市值,目的是通過減少鯨魚錢包的控制來增加網絡的去中心化。

據悉,TON是由Telegram設計的完全去中心化的Layer1區塊鏈,TON代幣總供應量為50億枚,目前有14.7億枚TON在流通。TON網絡驗證者需要持有超過300,000TON(價值約700,000美元)。(beincrypto.com)[2023/2/21 12:19:26]

實質上,現有多份判例同樣支持劉律師的上述觀點,劉律師在此挑幾個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

2017年初,被告人郭朋通過微信和被害人宋某認識,后郭朋通過和宋某小額比特幣交易取得宋某信任。2017年7月15日,郭朋通過微信聯系宋某謊稱有人以每個比特幣15000元的價格收購70個比特幣,讓宋某以每個比特幣14700元左右的價格給其收購70個比特幣,以先付比特幣后付款的方式交易,并指定將比特幣發到其比特幣錢包地址。當日下午,宋某聯系合伙人孟某,二人共花費101.441萬元收購70個比特幣,轉至郭朋指定比特幣地址。收到比特幣后郭朋在微信上將宋某刪除,手機關機,注銷微信號。當天郭朋將收到的70個比特幣轉賣得款85萬余元,并將85萬元從其銀行卡轉賬至支付寶賬戶,2017年7月18日,郭朋將其7月15日進行比特幣交易的銀行卡銷戶。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101.44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數據:Paxos Treasury銷毀63,266,685 BUSD:金色財經報道,據Whale Alert數據顯示,Paxos Treasury銷毀63,266,685 BUSD(價值約63,247,705美元)。[2023/1/22 11:25:23]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齊利民得知自己在“新比特”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賬戶(內有比特幣等多種虛擬貨幣,價值約20個比特幣)被凍結,無法轉賬。同年3月份,為償還自己在支付寶螞蟻借唄和中國建設銀行的到期貸款,齊利民于3月16日在“梧桐樹協議”(群內均是進行比特幣交易的人員)微信群發布以27000元/個出售比特幣的信息,后分別與被害人郭某1、趙某1、付某、徐某達成交易。四名被害人將錢款付至齊利民建設銀行賬戶(卡號:62×××86),其中郭某1轉賬135150元(以27030元/個價格)購買5個比特幣,趙某1轉賬54000元購買2個比特幣,付某轉賬135000元購買5個比特幣,徐某轉賬216000元購買8個比特幣。齊利民收到轉賬后,給郭某1、付某各發送0.05個比特幣,給徐某發送0.08個比特幣,給趙某1發送0.02個比特幣,并PS了系統發送足額比特幣的假截圖給四人。各被害人發現自己未收到足額比特幣后,多次催促齊利民發送比特幣或者退款,齊利民以自己系期貨交易、后面會解決為由進行推脫,拒絕發送足額比特幣或者退款。齊利民將騙取的錢款中101373.75元歸還了支付寶螞蟻借唄和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將40萬元轉移至其上饒銀行賬戶(卡號:62×××50)中。

SBF:添加Cardano(ADA)已經在FTX路線圖中:金色財經報道,FTX首席執行官Sam Bankman-Fried(SBF)在社交媒體上表示,其交易平臺上添加Cardano(ADA)已經在路線圖中。SBF還透露,FTX還將Wie其國際用戶提供與Cardano(ADA)相關的永續期貨服務。根據CMC最新數據顯示,當前Cardano(ADA)約為0.361977

美元,是市值第八大加密貨幣。[2022/10/24 16:36:37]

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對相關爭議的焦點評判如下:關于被告人齊利民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經查,被告人齊利民為緩解貸款清償壓力,在明知其僅持有0.225個比特幣可以交易,且其在“新比特”交易平臺虛擬貨幣賬戶已經凍結無法確定解凍時間的情況下,仍然以出售比特幣為名收取各被害人共20個比特幣的購買款,在各被害人催促發幣時,又PS假的發幣截圖以獲取被害人信任,實際僅以購買量1%的比例向各被害人發送比特幣。在被害人多次提出退款或足額發幣要求時,又以期貨交易和后面會解決糾紛為借口進行推托,拒絕向各被害人發幣和退款,直至各被害人報案。所獲錢款部分用于償還個人貸款。以上事實,有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齊利民的供述以及相關書證予以證實。綜上,被告人齊利民主觀上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行為,占有了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齊利民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交易糾紛引發的民事欺詐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且被害人證實“梧桐樹協議”微信群默認交易規則就是買家付款、賣家即時發送比特幣,被告人齊利民亦供述其從未從事過比特幣期貨交易。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本院認為,被告人齊利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

Ripple正為不丹和帕勞構建央行數字貨幣:9月7日消息,在最近的一次采訪,Ripple高級顧問Anthony Welfare透露,該公司目前正在為不丹和帕勞共和國等國家開展各種央行數字貨幣(CBDC)試點工作。 Anthony Welfare稱,Ripple 正在為 CBDC 進行幾項試點,包括不丹和帕勞共和國的皇家金融管理局 (RMA)。 Ripple將在未來幾周內發布更多CBDC公告。 (thecryptobasic)[2022/9/7 13:14:04]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洪某某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火幣平臺”交易漏洞,在實際未付款的情況下,謊稱取消訂單,并要求被害人張某退款人民幣5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占為己有。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敲黑板:通過上述三個案件,我們能夠得出非常肯定的結論,在一手交錢、一手交幣的法幣交易過程中,如果收了錢的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給幣,或是收了幣的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給錢,就是赤裸裸的詐騙行為。

這種完全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的行為,在924之后,被害人報案卻遇到了重重阻力,機關往往以“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為由,不受理案件,劉律師認為這是典型的不作為行為,理由如下:

吉利新公司經營范圍含區塊鏈技術相關軟件和服務:金色財經報道,企查查APP顯示,5月13日,杭州競界數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吳勃,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包含:區塊鏈技術相關軟件和服務;數字文化創意軟件開發;文藝創作;體育賽事策劃等。企查查股權穿透顯示,該公司由吉利關聯公司杭州銘美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等共同持股,疑似實際控制人為李書福。?[2022/5/16 3:18:21]

一、被害人被假錢包、假otc騙錢,或者是幣被黑客盜竊,這根本不是所謂的“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行為,并且在該行為中,被害人也不存在任何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機關憑什么不受理不立案?

二、黑客或者騙子的行為,是不是一種犯罪行為?我們都知道,肯定是犯罪行為,即便認為虛擬數字貨幣不具有任何價值,但它本質上是不是屬于數據?你不能說它連數據都不是吧?那么黑客盜幣的行為即便不構成盜竊罪是不是也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然是如此明顯的犯罪行為,機關憑什么不受理不立案?

三、我們再來看一下924通知,“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有一個前綴,就是“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924通知中的這一條,更多的是在規制民事中的投資行為,比如我買比特幣,比特幣價格突然跳水了,這個時候我報案說比特幣騙了我,我不玩了,退錢,那沒人搭理你。但是你買了一個空氣幣,騙子利用這個幣講概念講故事講未來,忽悠你買了,然后項目方跑路了,這種情況該不該管?當然該管了,這不就是典型的ico行為嗎?如果這都不管,嚴打ico又從何而談呢?因此很多基層辦案單位混淆了924通知的原意,對所有涉幣案件,無論是否構成刑事案件,都一概往外推,還是那句話,親啊,這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投資,機關憑什么不受理不立案?

部分辦案機關對待幣圈案件的態度,在幣圈很快帶來了不良影響,騙子也明白了,哦!我怎么騙機關都不受理不立案,那我是不是更加可以為所欲為了?所以現在圈內的騙子態度及其囂張,不但騙了被害人,甚至還揚言叫囂不能把他怎么辦,騙術越來越低級、野蠻、粗暴,甚至連許久不出現的收錢不給幣、收幣不給錢這種毫無“技術含量”的騙術再次出現在江湖。

部分辦案機關為什么對幣圈案子不受理不立案?原因無外乎有以下幾點:一是這類案子不好偵辦,又確實是案子,受理之后就得立案,立案之后囿于技術和手段的限制,或者嫌疑人在境外,很難偵破,所以能推就推。二是部分辦案人員對于虛擬數字貨幣的認識不到位,片面認為國家嚴管虛擬貨幣市場,這個東西就是不合法的。但時至今日,監管形勢如此嚴峻,924通知雖然不再有關于“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或是“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的表述,但也沒有對之前文件精神此種表述予以否定,從政策延續性的角度來講,可以視為“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的定義仍未發生根本變化。持有數字貨幣并非違法行為,作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三是限于虛擬數字貨幣價值認定的問題,很多被害人無法提供法幣交易記錄,無法證明自己的直接損失。

那么重點來了,你的幣被盜了被騙了,應該怎么辦?很早以前,劉律師曾經寫過一個被害人維權的系列文章。經過長期司法實踐,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護相對完善的刑事訴訟制度,但對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則相對薄弱。這其中既有制度建設的問題,也有被害人權利意識不強和維權方法單一的問題。為促進被害人權利的保護,我們收集、梳理了與被害人權利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從實踐出發,研究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各關鍵節點如何維權,重點針對報案不受理、受理不立案、立案后又撤銷案件、立案后不批捕、批捕后不起訴、起訴后判決不公等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其中比較重要的《報案不受理怎么辦》會稍后轉發,針對幣圈案件特殊性,在報案這個環節,我們還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梳理法幣交易記錄,證明自己購買虛擬數字貨幣的入金記錄,以此證明自己在法幣上面有實際損失。

2.關于虛擬數字貨幣溯源,把自己能做的工作都先做了,通過查詢區塊鏈瀏覽器、詢問錢包、交易所客服等,把自己能做的溯源工作做的窮盡。如果自己不會,可以找相關技術公司予以協助。

3.積極聯系涉案數字貨幣最后充值的交易所、錢包,說服客服人員,提供相關權益證明,爭取在沒有機關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先行將涉案賬戶短時間凍結。

4.報警之前先撥打110,做到報警留痕,當然,如果該地區機關有統一的政策不受理該類案件,這個辦法也并不好用,但做了總比沒做強。

最后,劉律師還想談一下關于這類案件的總體認識,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以誘騙被害人下載假錢包騙幣的案子,很多犯罪分子人在境外,限于客觀實際情況,追回損失的概率極小,即便機關立案調查,被害人也別抱有太大的期望。當然,這種收幣不給錢或收錢不給幣的案子,只要微信等聯系方式是實名的,這類案件還是比較容易偵破的,后期捕訴審判通常也沒有任何壓力,因為手段太低級了。站在辦案機關的角度,我覺得還是要充分認識虛擬數字貨幣的本質和屬性,即便認為其不受法律保護,但案子該辦還是要辦,犯罪分子該打還是要打,這樣從邏輯上才更順,哪怕追回損失不發還被害人,但明知道是犯罪行為而不打擊顯然也不合適。今天就聊到這里,《報案不受理怎么辦》這篇文章明天發出,當然如果你著急看的話,網上也是搜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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