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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加密貨幣金融的政策藍圖_NBS:QUON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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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即將出版的專著《加密經濟的監管》中的一章,將于2021年下半年由哈特出版社出版。該書探討了無許可區塊鏈上的新型經濟活動,其中許多活動發生在以太坊區塊鏈上,具有經濟發展潛力。該書認為,需要一個基于企業的整體議程,以便監管資本主義并使之能夠為生產性加密經濟提供適當的制度支持。然而,在其自治狀態下,大部分的加密經濟活動已經嚴重金融化。這種金融化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加密經濟的自治性質,但也帶來了某些危險。本章討論了與加密金融和去中心化金融的新發展有關的政策問題,并為金融監管機構提供了一個藍圖。然而,它被嵌套在一個更廣泛的框架內,倡導企業監管發揮主導作用,本章不涉及首次代幣發行,主要關注穩定幣和為去中心化金融發展的工作材料提供的的提前預覽。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科技研究所(微信ID:ruc_fintech)對研究核心部分進行了編譯。

金融是一個在其監管本體、設計和標準方面帶有許多既定概念的術語。在討論加密金融時,很容易局限現有的范式,而不考慮加密金融背后的技術破壞如何改變了現存的金融商業模式、關系和風險。我們認為加密金融的法律和政策應基于回答兩個問題,順序是:(a)為什么要監管加密金融,然后(b)應如何監管加密金融。解讀為什么要監管加密貨幣金融,為我們提煉出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提供了前言;這樣一來,我們就不僅僅是在尋求如何以連貫的方式將金融監管的方式與加密金融現象相適應的辦法。

金融化通常被定義為 "金融動機、金融市場、金融行為者和金融機構等要素在國內和國際經濟運行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生產性投資需要金融投資,以便為經濟行為體創造生產力和財富。根據金融的法律理論,正是法律認可和可執行的金融債權的產生,使金融有可能分配到生產性經濟中。例如,公司作為生產力的經濟引擎,依賴于債務,它在經常性的償還和利息以及對抵押品的權利方面創造了金融債權;同時也依賴于股權,它在公司的分配和治理權利方面創造了金融債權。

在加密經濟中,ICO可以被視為一種金融化的現象,因為對未來代幣的索賠將嵌入某些協議和權利中,以換取發送給區塊鏈基礎設施開發者的資金。這些索賠并不提供類似于傳統企業融資中債務或股權索賠的權利。從功能上看,創建債權以換取資金的性質與傳統的企業融資相同,只是這種債權的內容是新穎的,而且這種債權的執行機制是依靠技術的。因此,ICO是一種生產性金融化的形式,因為債權的產生是為了企業的發展,以便在加密經濟中產生網絡效應和點對點的經濟動員。在2017年ICO熱潮的帶動下,加密經濟的生產性金融化,創造了一系列可交易的金融資產,特別是在發行的ERC代幣方面。除了這些代幣的二級交易外,還在開發涉及這些代幣的創新金融工程,以便為持有人創造收益。事實上,也有人質疑許多代幣價格的二級市場貶值是否導致了金融工程的發展。在 "去中心化金融 "或 "DeFi "領域,主要是指以點對點的方式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不涉及傳統的金融中介機構,正在產生類似于傳統經濟中的貸款等金融債權。

美國副國務卿謝爾曼:證交會需要監管加密行業: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副國務卿謝爾曼表示,證交會需要監管加密行業。[2022/12/13 21:40:00]

這些DeFi貸款關鍵是以新的方式調動代幣作為金融資產。DeFi點對點貸款由平臺運營商組織,構建流動性資金池。由于沒有集中的承保貸款機構,平臺運營商將無數用戶的加密資產匯集到流動性池中,以便其他用戶可以通過提供自己的加密資產抵押物來借入這些資產。例如,市場供應方的用戶可以將以太坊代幣存入Compound,并在池內發生交易并產生池費時獲得利息。用戶也可以站在市場的需求方,從資金池中借款,只要通過向資金池存款提供足夠的抵押品(另一種加密資產)。進行此項操作通常需要超額抵押,如借貸價值的150%或更多,以補償加密資產價格的市場波動。

平臺資金池的興起,部署了去中心化的自動協議,用于資金池的存款、抵押、交換和借貸。不同的平臺為不同的用戶提供服務,持有不同類型的代幣,目的是產生收益。例如,Sushiswap接受任何ERC代幣作為抵押品參與其資金池。其他應用平臺甚至為用戶提供元搜索服務,以比較不同資金池提供者及其資金池的收益率表現。

DeFi“世界觀”中發展的超級金融化形式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一個值得關注的領域是對用戶的保護,即用戶在參與交易時是否得到充分的信息和保護。特別是,許多人評論了DeFi中為套利而設計的金融交易鏈的復雜性,如果出現軟件漏洞,用戶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DeFi閃電貸款也被認為不適合那些不熟悉以太坊編程的人。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領域是對許多用戶的系統性影響和金融風險,因為DeFi系統的自動協議可以用來創造重大但不靈活且不可逆轉的影響。換句話說,用戶保護和金融穩定的政策目標與DeFi系統有關。加密經濟中的超級金融化的另一個關鍵問題是,超級金融化可能在多大程度上損害了加密經濟的生產。

在傳統金融經濟中,過度金融化被認為是有害的,如上文所述,與企業和投資者的短期行為有關。這種過度金融化通常發生在一個不穩定的周期,遵循一定的軌跡,可以是可以及時檢測到的。在這種情況下,事前的宏觀審慎金融監管措施,如英國和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所實施的,可以減輕其不利影響。在加密經濟中,由于協議的自動化,超金融化可能會在一個更緊湊的時間框架內發生。當然同樣有人質疑自動化、僵化和不良后果的不可逆轉性可能會有多大的系統破壞性。

超級金融化形式引起的問題與生產性金融化性質不同,盡管這兩種現象是緊密相連的。鑒于此,本文作者認為,對生產性金融化形式的監管政策應與對超級金融化形式的監管政策有所不同。監管政策的這些選擇回答了為什么要監管加密金融的問題,然后可以為監管本體、設計、內容、標準和監管者的監督架構提供基礎。

生產性金融化的政策選擇

本書支持有效的監管制度,以支持加密經濟中的生產性金融化形式。這種模式與傳統經濟中的銀行、證券和投資監管的授權和監管秩序并無不同。然而,投機性金融活動與傳統金融經濟中的生產性金融活動并存,前者的數量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可以說,由于金融交易的效用可能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可能對投機性大于支持生產性的金融活動進行嚴格的監管。然而,也可以說,監管者不參與控制投機,因為這種活動通常是在復雜且多樣的整體性和批發性金融部門和金融參與者之間進行,不包括零售參與者。許多發達的金融轄區都采取了監管政策,基于兩個假設,對批發市場基本不加干預。第一個假設是,在金融市場上相互交易的成熟參與者將能夠在他們之間協商合同管理。隨著時間的推移,基于市場的治理應該是足夠的。

澳大利亞金融規劃協會呼吁監管加密貨幣交易所:7月14日消息,澳大利亞金融規劃協會(Financial Planning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簡稱FPA)支持通過交易所監管加密資產的呼吁,并認為監管基礎資產幾乎是不可能的。

在提交給財政部的一份報告中,FPA政策、戰略和創新負責人Ben Marshan認為“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監管不應該依賴于支撐該資產的技術。”(AFR)[2022/7/14 2:12:49]

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前,金融機構之間基于抵押工具(可以多次再抵押)的短期借貸市場缺乏監管治理,還有衍生品市場和只為復雜投資者服務的投資基金,如對沖基金,都是基于這一假設。 第二個假設是,由于零售投資者不參與金融市場復雜而精密的部門,這些活動對公共利益的影響不大,監管機構無需投入資源來控制或監督這些活動。這也解釋了為什么在只涉及復雜投資者的情況下,會有例外和豁免的監管應用,例如在證券監管方面。然而,2007-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使上述假設受到質疑,因為像美國國際集團(AIG)這樣的老練的參與者參與了過多的衍生品合同,發現自己沒有能力履行其承諾,由于其潛在的破產的公共利益的影響,不得不由美國財政部出面拯救挽回大面積的不利影響。

然而,盡管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市場和只有經驗豐富的投資者才會參與的活動(如衍生品和回購市場)進行監管治理來應對,但這種治理的大部分性質加強了而不是取代了基于市場的治理。在涉及復雜的市場參與者時,監管治理仍然躲避了過度的規定性。

超級金融化的政策選擇

在管理加密經濟中的過度金融化水平方面,可以考慮四套政策選擇。首先,可以做出政策選擇,以確保參與其中的人能夠管理其活動的風險,并避免對其他人或整個金融系統造成不利影響。然而,這種政策選擇不一定會尋求降低過度金融化的數量。第二,沿著治理或控制的力度,可以通過基于激勵的監管來阻止過度的投機性金融活動,就像微觀審慎監管旨在校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為一樣。 第三,可以對投機性金融活動采取更明確的政策立場,以便投機形式的金融工具可以得到預先審查和批準。最后,金融監管機構可以考慮積極發展金融資源的分配導向,使金融資本不再僅僅用于投機性金融活動,而是用于生產性事業。前兩種政策方法,即針對市場失靈的事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可以說對過度金融化本身并沒有采取明確的立場。

可以說,抑制性的監管形式,主要是微觀審慎監管,是對生產性或投機性金融活動中低于最佳水平的風險承擔的有力制約。自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微觀審慎監管得到了極大的加強,以緩和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為,使其能夠保守地 "計算 "風險的潛在成本。這樣,過度金融化的風險可以反映在更高的監管成本上,因此對此類活動具有抑制作用。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后,不透明的證券化產品吸引了很高的監管成本,以抑制那些在危機前定價錯誤的拙劣的、包裝好的和不透明的金融工具。然而,過度金融化同樣可以發生在設計良好和透明的金融工具上,也可以發生在流動性市場交易良好的金融工具上。因此,針對金融機構償付能力或流動性的特定風險的抑制性監管并不總是與減少投機性活動的水平相一致。從投機活動中獲益良多的金融市場參與者基本上會管理其監管成本,以盡量減少這種成本,而不一定會尋求減少或停止參與某些投機活動。

監管加密貨幣挖礦法案已提交至俄羅斯議會等待審批:金色財經報道,新的《俄羅斯聯邦礦業法》草案已于 4 月 29 日星期五提交給杜馬。該法案旨在將加密貨幣相關行業從俄羅斯的“灰色”經濟中解脫出來,俄羅斯是一個能源資源豐富且氣候條件適宜采礦的國家。該法案的作者將數字貨幣的鑄造描述為一種使用位于俄羅斯聯邦的信息基礎設施和設備的活動,從而產生了數字貨幣。他們還介紹了數字貨幣流通、礦池和運營商挖礦設施的法律定義。

該法律規定為加密貨幣礦工創建一個特殊登記冊,該登記冊將由授權的聯邦機構管理。參與比特幣挖礦的個人如果用電量超過政府規定的某些限制,將能夠注冊為個體企業家或個體經營者。RBC Crypto 援引該文件報道稱,只有注冊的實體和個人才能被允許開采。俄羅斯采礦設施的運營商將被要求保存鑄造的加密貨幣、其類型、與其他實體和硬幣購買者、交易所運營商、支付系統和銀行的任何合同的記錄。[2022/5/1 2:43:23]

到目前為止闡述了加密經濟中生產性金融化和超金融化的廣泛政策選擇,在撰寫本報告時,這些考慮在現有的政策討論中并不明顯。監管設計應基于在支持生產性金融化(或其他)方面做出的政策選擇,以及對超金融化采取的立場。這比將加密金融發展納入現有金融監管類別的連貫主義方法更可取。

本文指出,"數字貨幣比人們想象中的更受監管",揭開了廣義上的加密金融根本不受監管和被留在西部荒野的面紗。大量的加密金融產品并不是在暗地里銷售,大約40%的加密服務供應商受到某種形式的正式監管。事實上,被監管可以支撐起一種合法的外觀也給人留下了加密金融或服務提供商背后的存在監管的充分性和目的性的印象。

然而,我們認為,不僅需要考慮在現有金融監管下似乎 "未被歸類 "或不受監管的創新性加密金融,還需要考慮已經受到監管的加密金融和服務提供商的形式,以考慮現有監管是否真正解決了一部分的問題。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將更有目的性地闡述了為什么和如何監管加密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

首先,有許多已經受到監管的加密金融產品,特別是那些提供比特幣和其他主要具有投機性風險的加密貨幣。這些產品在美國和歐盟受監管的交易所和市場進行交易。在衍生產品方面,這些產品的監管方式與傳統金融產品的監管方式類似。對這些產品的監管相對較少,這可以歸因于一個或兩個市場特征,即由既定的受監管市場進行中介,以及僅向復雜的投資者提供。

加密對沖基金、衍生品和交易所交易產品:

在美國和歐盟,加密對沖基金在投資策略方面的監管相對較輕。在美國,這種產品只提供給復雜的投資者,因為向零售投資者提供這種產品需要更繁瑣的共同基金監管。在歐盟,盡管對沖基金管理人必須遵守《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中的監管要求,并允許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向零售投資者銷售,但對基金本身的監管范圍卻很小。

法國AMF:歐盟應在監管加密貨幣方面賦予ESMA更大權力: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AMF)呼吁歐盟在監管加密貨幣方面賦予金融市場監管機構更多權力。AMF稱,賦予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直接監管歐盟加密資產的公開發售和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權力,將為所有歐盟國家的監管機構創造明顯的規模經濟,并以有效的方式集中專門技術,以實現歐洲的共同利益。歐盟應該認真考慮轉向對某些類別的實體和活動進行真正的集中監管。(英國金融時報)[2021/7/14 0:49:26]

基金可以在海外注冊,并有很大的自由度來采用他們認為合適的投資策略。在實踐中,加密貨幣對沖基金通常從事主要加密貨幣的投機性交易,利用價格波動來賺取交易收益。管理的資產正在增長,主要來自家庭財富辦公室和高凈值個人,因為投資機構仍然很謹慎。盡管此類產品迎合了具有一定風險偏好的復雜投資者的投資組合多樣化需求,但投機活動的主導地位是顯而易見的,此類產品主要是為了迎合已經富裕的投資人,以資助加密金融的投機活動。

監管機構似乎容忍主流金融經濟體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加密金融資產,而不對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作太大改變。然而,這種立場是動態的,主要取決于監管機構對加密金融資產帶來的金融穩定風險的看法。隨著更多的加密金融創新的出現,或者更多的機構多元化進入加密金融產品,盡管是出于投機目的,對這些產品的監管舉措和政策可能會發生變化。

雖然監管的延伸提供了更多的確定性,并且可以促進市場發展,但正如本卷所論述的那樣,加密金融的監管合法化需要考慮監管者的合法化內容。特別是,考慮不周的監管設計可能會給人以合法的印象,而后果卻是與之相反的。

基于銀行的平臺貨幣:

摩根幣(the JPM coin)由全球銀行業巨頭摩根大通開發,目的是促進摩根大通的機構客戶(即在摩根大通持有賬戶的客戶)之間的直接即時轉賬。使用區塊鏈基礎設施,機構客戶可以直接完成相互之間的轉賬,而不需要在摩根大通的系統中進行集中對賬。這使得匯款速度比使用集中式對賬系統更快。就同一司法管轄區的轉賬而言,使用摩根幣不需要增加任何效率,因為集中式系統可能已經達到了這個效率水平。

在奧地利,Raffeisen銀行已經發行了RBI幣,以實現在許可的區塊鏈上的銀行對銀行或銀行對企業的即時支付,與銀行業的其他參與者聯合起來創造高效的內部經濟。在一個新的發展中,英國的一些金融機構是Corda的成員,Corda是一個由R3提供的服務于銀行間交易的授權區塊鏈架構,他們已經聯合起來在英國成立了一個名為Cordite的合作社,以發行一個數字貨幣XKD。XKD將在Corda上用于銀行間的轉賬。XKD可以促進非清算銀行的金融機構加快轉賬速度,這些機構受益于英國的 "快速支付 "框架,因此允許這些金融機構合作,以提高競爭力和效率。

在處理JPM、XKD或RBICoin時,監管機構有可能將現有受監管實體的創新視為歸入現有監管制度。這是因為一些監管機構進行基于實體的監管。事實上,美國擬議的《穩定法案》可能會允許現有的授權銀行機構在現有的監管制度下發展代幣化,而不是吸引新的監管考慮。該法案建議將所有穩定幣發行者作為接受存款的機構進行監管,因此不允許在銀行監管范圍之外發行私人穩定幣。這種做法可能會迫使與美元或其他外國貨幣掛鉤的穩定幣項目在美國被取締,除非發行人獲得授權作為接受存款的機構運作。該法案的重點是剔除那些不太可能滿足銀行授權要求的私人穩定幣發行者,可以說雖然這意味著只有成熟的銀行才能開發穩定幣項目。這不會帶來對受監管實體發行的穩定幣項目的自動認可,但現有實體是否會受到嚴格的審查還有待觀察。

動態 | 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評估“市場參與者風險”以嚴格監管加密資產:據Finextra消息,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正在對由加密貨幣支持的衍生產品進行市場調查。該調查將重點關注比特幣和以太坊等加密貨幣,并征詢了投資者,消費者保護協會和其他利益集團的意見。Bafin主要評估“市場參與者的風險”,理由是投資者近年來對風險較高的加密貨幣支持衍生產品(例如差價合約)的興趣日益濃厚,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對加密資產進行更嚴格審查。[2019/12/17]

隱形資產服務供應商:

雖然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屬性是推動生產性加密經濟的新商業模式的原因,但加密金融并不總是去中心化的。在這個領域出現了許多新的服務提供商和中介機構。

(如圖一和圖二)

圖一

圖二

這些服務提供商可能提供與傳統金融部門同行類似的服務,但也可以以新的方式提供服務,從而改變與其提供的服務有關的風險性質,或提供新的服務組合。然而,現在的趨勢是,許多監管機構傾向于將加密金融服務提供商與傳統金融部門的同行相提并論。即使在那些正在制定具體的加密金融法規的司法管轄區,加密金融服務提供商也被以粗略或模糊的方式對待,不適當的監管形式可能會映射到他們身上。

對監管機構來說,結構上最具挑戰性的現象之一是 "DeFi",即去中心化金融的崛起。這是因為DeFi允許零售商參與相當復雜的對沖金融活動,由自動化算法協議驅動。盡管DeFi似乎基于精確的智能合約協議進行自我管理,并為個人參與金融收益生成提供了一系列民主化的機會,但有兩個擔憂。一是治理需求并沒有完全通過自動化來解決,而個人所面臨的一系列風險可能是高度不確定的。這些風險包括協議利用和交易復雜性的技術,安全風險,潛在財務損失方面的經濟風險,以及解決問題和危機管理方面的治理風險。第二,投機性的超金融化形式受到鼓勵,對這些趨勢的規范性處理應該得到解決。

DeFi允許代幣持有者參與金融收益的產生,有可能剝離收取租金的中介機構。在Compound平臺上,用戶可以將他們的代幣存入流動性池,準備與其他有相應需求的人進行交換。參與Compound資金池可以為代幣 "貸款人 "帶來類似于存款的利率,貸款人將其代幣鎖定在Compound智能合約中,以換取Compound代幣。這種收益率類似于批發金融機構的收益率,如傳統金融中的主要經紀人。Compound代幣的持有者可以通過將其存入另一個流動性池來進一步產生Compound代幣的收益,也可以用Compound代幣作為抵押,與另一個流動性池中可能產生收益的代幣進行交換。

DeFi是自我調節的,不需要任何外部強加的治理或監管。這是因為DeFi是基于民主參與,而不是傳統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不透明的中介過程,并向客戶收費。此外,DeFi是基于全額或超額抵押的風險管理,鎖定在被定義為執行精確協議的智能合約中。即使損失可能發生在個人身上,例如通過抵押品充值或清算來應對代幣價格的波動,相比于傳統金融機構可能經歷的那種系統性的扣押,威脅到業務連續性或金融穩定性的喪失,也是不太可能發生的。即使上面討論的Maker DAO經歷的價格波動危機也是通過私人治理和資本注入的方式解決的。

本文探討了一個制定監管議程的框架,而不是爭論具體的監管議程本身。我們努力為 "監管企業 "的關鍵方面提供一個高層次的矩陣,以使加密金融的特點能夠與之相對應。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將監管企業 "分解 "為四個組成部分,這些組成部分就像監管設計的基石。

(i) 監管本體,即監管機構任務范圍內的主題事項類別。

(ii) 監管設計,即指處理監管對象的方法和考慮到監管本體中的風險的方法。

(iii) 監管內容,即實質性和程序性規則,構成受監管實體的合規義務的標準。

(iv) 監管架構,即監管機構的設置、組織和網絡方面。

a)監管本體的發展和對動態主義的需求:

監管本體不斷面臨挑戰,這種挑戰由于面對加密金融的新事物而變得更加尖銳。首先,當實體承擔新的風險時,基于實體類型(基于部門)的監管受到了挑戰。此外,由于活動規模和社會預期的變化,或在影子銀行中開展的活動,某一特定部門的實體可能會發展出與其他部門重疊的風險。Goodhart和Lastra認為,金融創新往往給法律和監管帶來 "邊界 "挑戰,因為不受監管的實體從事相當于受監管的活動,或者受監管的實體從事新的不受監管的活動,這就提出了一定的的制度應對問題。

監管機構應摸清每類加密金融活動和中介服務所帶來的風險,以研究針對這些風險應追求什么樣的監管目標,以及這些風險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過自我治理來改善。如果共同治理的激勵措施與公共產品不一致,或者共同治理沒有得到充分的促進,監管治理可能更適合提供這種治理,例如在反洗錢、反市場濫用和系統性穩定方面。

(b) 監管機構需要以開放的心態對待監管設計

傳統的監管設計是圍繞著監管者與公司化實體的接觸而建立的,涉及到人的自由裁量權和程序的實施。監管機構能夠計算其登記簿上被監管實體的數量,并可能在被監管公司中設立聯絡點,以進行對話。監管機構也能夠引導企業的組織和治理,并在這些地方處理監管內容。監管機構能夠鎖定公司化組織中的責任人,并對他們施加個人責任,這是英國監管機構自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帶頭采取的一項舉措。這些監管設計在加密金融背景下可能會受到嚴重挑戰。

(c) 監管機構需要考慮重新制定或改革監管標準和內容

監管標準和工具可能需要根據加密金融的風險和責任分散方面的新映射情況進行調整或改革。 如果如上所述,監管機構將流動性池治理視為金融參與者的風險來源,那么解決這種風險的適當監管方法可能是:

(1) 將事后治理責任附加到責任人身上,如代碼開發人員;

(2)指定某些需要嵌入協議的事前治理標準,如防止操縱、提前運行等的標準;

(3)通過將監管機構設立為一個節點,要求持續監督。

條目(3)可能類似于SupTech的發展,它允許監管機構使法規具有機器可讀性,并促進受監管實體的自動合規和報告。然而,SupTech正處于一個新興階段,將監管標準嵌入到事先的協議程序中可能存在局限性,而且風險可能無法全部被預見和預先管理。

監管方法的選擇將取決于尋求解決的風險程度、監管者的資源水平、符合監管要求的協議的技術強度等。例如,如果需要防止流動性池中的洗錢行為,那么這種風險可以證明選項(3)的合理性,即使選項(3)可能被視為處理參與者保護風險的矯枉過正。(3)也可以減輕參與者的風險,因為如果對流動性池進行反洗錢執法,參與者可能會遭受集體影響的不利后果。

(d)監管機構需要考慮監管架構的敏捷性,以應對加密金融的發展

在應對加密金融以及更廣泛的金融創新時,監管架構的靈活性將有利于使監管機構在考慮本體、設計和標準調整時擁抱更大的開放性,以及利用更多的技術專家和資源。通過這種方式,擁有單一監管機構的司法管轄區可能能夠享受這種靈活性和規模經濟。然而,根據金融服務管理局的失敗經驗,單一監管機構不一定總是有效,因為大型的單一監管機構仍然可以按照部門進行內部組織,或者在內部管理其資源時缺乏監管判斷。

所有金融監管活動的內部化也會使監管活動更加難以捉摸。因此,單一監管機構需要灌輸一種對金融創新作出反應的文化,在管理和組織方面具有內部靈活性,并與不同的外部利益攸關方充分接觸。

本文建議,無論金融監管機構是作為擁有許多部門的單一監管機構,還是按照目標或部門路線組織起來,在不同的技術專家庫之間建立網絡聯系,對于提升監管反應能力和監管創新都至關重要。例如,如果穩定幣在本體上被視為管理投資池和支付機制,如前所述,英國FCA應考慮將集體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和支付機構監管方面的專業知識集中起來,以便在本體、設計和標準方面形成穩定幣的觀點。如果監管機構需要超越其機構邊界,與其他公共部門機構合作,這都應該得到鼓勵和支持。

以下為部分報告截圖

來源 |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and ECGI

作者 | Iris H-Y Chiu 2021

編譯 | 荊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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