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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挖礦”成為淘汰類產業后,會帶來哪些影響?_區塊鏈:區塊鏈存證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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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澤民律師:廣強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韓武斌律師:廣強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韓武斌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廣強律師事務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數字經濟、傳銷等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專注于辦理具體有一定理據的涉虛擬貨幣發行、虛擬礦機、OTC交易、合約交易等數字經濟;大宗商品現貨、期貨、金融期貨、外盤期貨、買賣外匯、外匯對敲等金融衍生品;電子煙商標、假藥等制假售假方面的刑事案件。

Billions項目組

2022年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將虛擬貨幣“挖礦”納入淘汰類產業。》的決定)這一產業結構調整是延續了2021年9月24日《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第項的內容,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在增補列入前按照有關規定禁止投資。

而之所以禁止虛擬貨幣“挖礦”,一是基于“挖礦”活動能耗和碳排放強度高,對實現能耗雙控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帶來較大影響,加大部分地區電力安全保供壓力,并加劇相關電子信息產品供需緊張;二是虛擬貨幣炒作交易擾亂我國正常金融秩序,催生違法犯罪活動,并成為洗錢、逃稅、恐怖融資和跨境資金轉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脅了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

廣州提醒: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財產損失難維權:近年來,各種騙局打著“高額回報”的幌子陸續出現,在網上引誘市民投資所謂的數字貨幣,以此詐騙錢財。近日,增城在開展“颶風2020”專項行動中,先后抓獲兩名以投資虛擬貨幣名義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日前通報:今年以來,廣州市App投資理財類詐騙警情頻發,10月警情數占電信網絡詐騙總警情數的9.4%,同比上升1.4倍,平均每起警情的受騙金額均超過20萬元。成為繼冒充客服、代辦貸款、刷單兼職和購物交易之后的第五大類電詐手法。

提醒,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我國法律保護,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大多使用境外服務器,交易操控機構真實情況不明。同時,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生事物,普通群眾對虛擬貨幣缺乏專業深度了解,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虛擬貨幣的名義,實施詐騙、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犯罪。而投資者一旦遭受財產損失,難以有效維權或挽回經濟損失。提醒投資者,應當理性、謹慎對待涉及虛擬貨幣的投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防被騙。(信息時報)[2020/11/25 22:03:48]

在上述節能減排、碳中和的生態目標以及保障穩定的金融秩序,防范違法犯罪活動的背景下,禁止虛擬貨幣“挖礦”就成為必然。

21世紀經濟報道:通過虛擬貨幣洗錢理論上在國內不可行:3月24日,21世紀經濟報道刊文稱,實際上,洗錢與反洗錢的搏斗近年來愈演愈烈,洗錢的新動向是互聯網化,花樣翻新后,比特幣、聚合支付、網貸跑路、跨境電商都可以成為洗錢的手段,而反洗錢模型也在據此迭代更新。通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洗錢理論上在國內是不可行的,因為根據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中國計算機學會信息系統專委會委員、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李振星表示,雖然在國內不能碰,但也有不法分子在境外支付結算比特幣,然后轉到國內賬戶,國內的金融機構不會知道。但實際上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卡行、結算收單行,應當仍然有合規責任。[2020/3/24]

然而,即使禁止“挖礦”,但是市場上仍然存在大量的“挖礦”項目,比如“質押挖礦”、“流動性挖礦”等。

聲音 | 新加坡律師:東南亞國家ICO、STO和虛擬貨幣監管不成熟:據coinpost消息,在3月25日財務科報告會上,負責過多個新加坡ICO項目的律師Kazutaka Mori發表了題為“新加坡、東南亞國家的ICO、STO和虛擬貨幣監管的最新狀態”的演講。他表示,關于東南亞國家虛擬貨幣的法律法規,包括日本在內的世界各國的情況,法規仍然不成熟,未來他們對虛擬貨幣的回應很有可能發生變化。根據Mori的說法,ICO在新加坡很受歡迎,對STO的興趣正相應增加。另一方面,越南和緬甸等是禁止整個虛擬貨幣交易,禁止實施交易和ICO。特別是在越南,有涉及虛擬貨幣的重大欺詐案件的歷史,并且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特別謹慎。[2019/3/28]

這就不得不思考,禁止“挖礦”是不是意味著任何形式的“挖礦”都不得在國內存在,是不是國內所有主體也都不得從事與“挖礦”相關的活動,個人是不是也不能去投資“挖礦”,比如投資境外的“挖礦”項目,更重要的是從事“挖礦”是不是會被認為是犯罪行為?

動態 | 挪威Opera Software ASA公司宣布在瀏覽器“Opera”中添加虛擬貨幣錢包:挪威的Opera Software ASA公司在7月11日,宣布在安卓版的網頁瀏覽器“Opera”上增添虛擬貨幣錢包功能。目前正在召集參加測試版的人員。本次是首次在瀏覽器中增添錢包功能,并且支持Ehereum Web3 API.[2018/7/13]

一、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都將禁止,沒有例外。

目前,可能有這樣一種認知,既然“挖礦”耗能,影響碳中和,那么是不是不耗能,不影響碳中和的“挖礦”項目就可以被允許。

這種認知,主要源于目前的“挖礦”機制,大多數是通過計算機的計算能力進行,其所蘊含的底層區塊鏈共識機制是工作量證明,在POW的共識機制之下,每個參與“挖礦”的人即“礦工”都必須依靠一定的計算機設備,在區塊鏈上參與記賬,進而獲得相應的代幣獎勵。

日本金融廳第二屆“關于虛擬貨幣交換業者的研究會”正在進行:日本金融廳主辦的第二屆“關于虛擬貨幣交換業者的研究會”于今日14:00-16:00進行,其主題為“關于虛擬貨幣相關的消費生活與狀況探討”,加密貨幣監察團隊規模倍增至60人。會議中探討主要內容包括:1.關于交易所系統和安全問題2.討論交易所提出的問題3.討論消費者提出的問題。日本虛擬貨幣交易所協會會長奧山泰全、 “全國銀行協會企劃委員長 望月昭人、日本證券協會常務理事山內公明、金融期貨交易委員會”會長山崎哲夫等出席會議。[2018/4/27]

而由于POW機制之下的“挖礦”,需要依靠大量的電力來帶動動計算機的各種設備,因此,就會耗費大量的電力能源。比如以太坊、比特幣是用顯卡、芯片“挖礦”;奇亞幣、fil幣是用硬盤“挖礦”等等。總之,計算機上的各種設備都可以用來“挖礦”,而使用何種設備“挖礦”,取決于某一幣種的算法,但只要啟動設備就會耗費電力資源,結果只是耗費資源的多少問題。

因此,為了解決耗能的問題,虛擬幣“挖礦”的共識機制不停更迭,于是就出現了權益證明機制和委托權益證明機制。權益證明類機制下的共識機制,與POW最大的不同在于不需要算力“挖礦”,也不需要物理設備“挖礦”,而是通過投入的虛擬幣證明自己的“權益”,再根據持有幣的數量和時長獲取自己的代幣收益。

比如,權益類共識機制下的“質押挖礦”以及“流動性挖礦”就成為當前的熱門“挖礦”項目,這兩類“挖礦”都是通過投入一定比例的虛擬貨幣獲取虛擬貨幣產生的利息。

這類不通過“算力”。無需投入物理挖礦設備的“挖礦”項目,雖然不會造成能源消耗,但是仍然會面臨各種金融風險,擾亂我國正常金融秩序,催生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目前各種DeFi“流動性挖礦”,因為不同于算力挖礦,沒有算力挖礦背后的資源消耗作為背書,形成的礦池是靠主流幣的堆積,沒有一個確定的共識項目,逐漸就演變成了“以幣換幣”的幣池,隱藏著巨大的金融危機,以及違法犯罪的風險。

因此,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來看,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都將禁止,沒有例外。

二、任何規模化的“挖礦”企業均禁止“挖礦”,但個人“挖礦”以及海外代理“挖礦”是盲區。

在所有形式的“挖礦”項目均被禁止之后,是不是國內所有主體都不得從事與“挖礦”相關的活動,個人如果去投資“挖礦”是否可行呢?

這個問題應當從9.24《通知》規定的內容去尋找答案,應當進一步分析9.24《通知》所禁止的“挖礦”面向的主體是誰。

經過全面分析9.24《通知》,可以看到目前禁止“挖礦”的態度,是對現存的“挖礦”項目引導有序退出、嚴禁新增“挖礦”項目,但這一態度針對的是企業,包括以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等為產業的企業,數據中心類企業,而且是規模化的“挖礦”企業,個人“挖礦”行為并沒有對此做出具體要求。

既然《通知》面向的是規模化的“挖礦”企業,那么是不是零散的個人“挖礦”以及海外代理“挖礦”仍然可以繼續呢?

可能并不是如此,只能說個人“挖礦”以及海外代理“挖礦”在目前來說是監管盲區。

因為從禁止虛擬貨幣炒作,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挖礦”,都會將挖到的“礦”用去交易,只要用去交易,就會滋生金融風險,因此,個人“挖礦”以及海外代理“挖礦”仍然是受監管的。

三、違背禁令“挖礦”至多是行政違法行為,上升不到犯罪的高度

雖然企業以及個人“挖礦”不被允許,但是不是只要個人或者企業從事“挖礦”就會涉嫌犯罪呢?比如,很多人就會認為構成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

要說明的是“挖礦”雖被禁止,但“挖礦”本身并不會是犯罪行為,最多是行政違法行為,不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更不可能是犯罪行為。非法經營罪雖然是刑法中的兜底罪名,但是“挖礦”行為還達不到用非法經營罪的刑事手段予以打擊的程度。

且縱觀現有司法案例,沒有一例是因為“挖礦”本身而受到刑事追訴。現有因“挖礦”以刑事犯罪處理的,多是打著“算力挖礦”的“虛擬礦機挖礦”項目,以及在“礦機租賃”、“質押挖礦”項目中,采用了“拉人頭”、“層級性返利”的傳銷推廣模式。

這些構成犯罪的所謂“挖礦”項目,無不外乎包括兩種,一是以“礦機挖礦”之名行發行虛擬貨幣之實,要么沒有真實的“礦機”和“礦場”,要么沒有真正的區塊鏈技術;二是以“質押挖礦”、“流動性挖礦”為主的存幣生息,形成高收益高回報的資金盤。尤其是目前被玩壞了的DeFi“流動性挖礦”以及質押機制的“挖礦”項目,項目方根本就沒有將質押的虛擬幣用于項目本身,也沒有在智能合約中寫入質押機制,所謂的質押幣成為了項目方任意可以挪用的資金。

綜上所述,“挖礦”成為淘汰類產業后,基于節能減排、碳中和的生態目標以及保障穩定的金融秩序,防范違法犯罪活動的要求,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都將禁止,即使是不耗能的“挖礦”也不例外;在“挖礦”被禁止的背景下,目前的面向主體是規模化的“挖礦”企業,個人“挖礦”以及海外代理“挖礦”是盲區,但最終也會禁止;如果違背禁令“挖礦”并不會上升為犯罪行為,更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至多是行政違法行為。因此,任何從事“挖礦”項目的存量以及增量企業與個人,必須在知悉禁止“挖礦”所產生的影響之下,及時調整布局,提前做好風險防范,合法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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