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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治理論應用 — 如何有效打擊傳銷_BMC:恒星幣傳銷案BMC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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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這篇文章主要分兩部分寫:第一部分介紹我國傳銷是怎么一回事。第二部分講如何運用“錢治理論”來有效打擊傳銷。

第一部分

我認為社會要有效打擊傳銷,應該讓社會更多人先認識傳銷。但第一部分內容有點長,如果你已經很了解傳銷,這部分內容就可以直接跳過,不會太影響你第二部分的閱讀理解。對于并不太了解傳銷的朋友,我建議第一部分盡量要看。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傳銷被喻為“經濟的瘤”,它讓絕大多數參與者造成血本無歸,一些人流落異地,生活悲慘,甚至輕生跳樓,還有一部分人為了生計,參與偷盜、搶劫、械斗、強奸、賣、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侵害。有的傳銷人員甚至暴力抗法或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山西、北京等地相繼發生了傳銷人員沖擊機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給社會治安帶來巨大隱患。

據媒體統計,全國每年大大小小傳銷組織高達幾千個,參與傳銷人員超過上千萬人次,分布在20多個省級區域。傳銷銷售對象則以自己為主,自己購買公司的產品,并把這種銷售方式推廣給下線,下線其實就主要以自己親朋好友為發展對象,這種銷售模式是損害銷售員利益的,它不會給下線銷售員帶來任何報酬,相反還造成了損失,并且在銷售給自己的過程中是學不到任何銷售技術經驗的,只有把產品推銷給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這種方式根本不是一種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種害人害己、為少數頂級上線牟取暴利的騙術。

傳銷的本質在于通過發展下線實現財務的非法轉移與聚集,并未創造社會價值,這是它與正常營銷的本質區別。傳銷的最終結果是以大部分人的傾家蕩產來使少數人“非法致富”,傳銷組織越大,就意味著越多的人傾家蕩產。很多人清楚傳銷的本質,也清楚這東西違法,但為了做第一個先到能吃到甜頭的人,道德呀法律呀也顧不了這么多了。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頒布10號文件全面禁止傳銷行為。

十幾年來,國家加大了對傳銷的打擊力度,各種傳銷案告破諸見于報。“安徽打擊傳銷行動初戰告捷搗毀窩點130個”、“大連破獲傳銷案會員多達911萬”、“云南端掉大學城片區112個傳銷窩點”“廣西一號傳銷大案,成員超7300人,涉案23億,118人被判刑”……各地紛紛傳出破獲傳銷大案、要案的消息。

盡管國家各有關部門大力打擊,媒體對其危害性大力宣傳,但傳銷組織并沒有偃旗息鼓,反而不斷花樣翻新、巧妙包裝,吸引新人源源不斷地加入其中。大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之勢。許多被解救者對有關部門的解救行動極為抵觸,他們痛哭流涕,痛斥解救行動毀了其光明前程;許多人千里迢迢去解救親人,但一與傳銷團伙接觸,卻很快變成狂熱的傳銷分子。諸種荒謬絕倫之事,在神州大地,在光天化日下,連篇累牘地上演,實在令人困惑:傳銷何以有如此魔力?

傳銷分為南北兩派,南派傳銷不怎么控制人身自由,傳銷者常回家拉人、拿錢。北派傳銷常控制人身自由,拉下線主要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拉下線,對于中途想退出的人,要一次性交付完一定金額才肯放人,如比想走人要一次交滿3萬,傳銷組織才肯放人。對于想走又不想交錢的人,則會遭到傳銷組織軟禁,毆打等暴力處罰。南北派待遇也不一樣,有“北派打地鋪,南派住別墅”之說。像北派傳銷,就是把你騙過來再綁架勒索。

HKIEF香港創新加密基金:預計數字港元采用兩層式分發架構:金色財經報道,HKIEF香港創新加密基金在社交媒體上稱,在香港金管局關于市場咨詢所得意見以及相關回應來看,預計數字港元采用兩層式分發架構,即央行負責在批發層向商業銀行發行數字貨幣;而商業銀行和其他支付公司則負責向公眾兌換。同時計劃采取三軌道方式,為將來可能推出數字港元作好準備。[2023/4/30 14:35:35]

傳銷之所以能不斷吸引到人參與,主要依靠幾點:

一、傳銷有高回報利誘

那這高回報又是怎么算的呢?這就要講到一個幾何倍增原理。幾何倍增原理:就是在銀行里存1分錢,雖然數目很小,但如果第二天翻倍變成2分,第三天變成4分,以2的倍數遞增,一個月后這筆存款就會變成536.8萬元。這是他們解釋為何財富能瘋狂增長的數學邏輯基礎。國家拿著我們的錢,去壟斷性行業和國際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獲得幾何倍增式的增值,回頭再分配給我們高額利潤。在傳銷內部經常會有這種通過傳銷而獲得成功的人士進行現場現身宣傳鼓舞。

二、精心設計的高強度持續“洗腦”

“洗腦”過程都有設計好的步驟,“洗腦”方式和內容都很多樣。如用“資本運作”、“純資本項目”、“連鎖經營”、“1040陽光工程”、“民族資產解凍”來對傳銷進行包裝欺騙。又如通過景點隱喻來對新來者進行“洗腦”,如體育廣場中心有一塊政府送的大型黑石。傳銷人員說,”你看這塊石頭,石頭的諧音是十,一塊完整的石頭為什么要將左邊一角磨低一些?”這寓意我們這個行業是十全九美,你要讀懂政府贈送禮的隱喻。又比如利用書籍進行宣傳影響,如用《民間資本富中國》、《贏在資本》、《資本游戲》、《世界上最偉大的推銷員》、《羊皮卷》、《方與圓》這些書箱進行勵志宣傳。

傳銷最主要的洗腦方式就是制造一個較為封閉的環境中,其成員時時刻刻都被周圍個體所影響,形成了一種集體心理、群體暗示和從眾效應。任何一個謊言被無數人無數次重復后就變成真理。傳銷組織日復一日地讓“成功人士”來演講相同的內容,通過“成功人士”講述自己的成功經驗,給每個新成員的未來描繪一幅宏偉愿景,暗示新成員們只要依樣畫葫蘆,將來就能夠成功賺上大錢。封閉環境再加上無數次的重復,會使“群體暗示”效果大大增強。

給新成員“洗腦”,除了上面這些主要的,當然還有很多,如利用抄寫,讀標語堿口號,還有利用團隊溫情、找歸屬感、被人尊重等等。“洗腦”的最終目的就是讓你堅信傳銷是絕對合法的,而且是絕對能賺大錢的,一定要堅持下去。

傳銷的“洗腦”有多厲害呢?有個作家慕容雪村,就曾經去傳銷組織做臥底。本來以為自己很聰明,但在里面待了有23天,原來的自信心就沒有了,他完全相信只要他在傳銷組織里最多呆兩年,他一定被完全洗成一個傳銷者。有個線人老候被朋友拉騙進傳銷組織,他決定和記者一起去臥底,曝光傳銷騙人的把戲。剛開始老候還是個反傳銷的堅定者。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加上傳銷者的傳播和解釋,最后老候被成功洗腦了,開始相信傳銷者的謊言。轉而勸說記者不要曝光。就算你意志再堅強,也禁不起這樣天天洗腦,時間長了你自己精神都要崩潰。

三、能有效區分人群并充分利用人性的弱點

傳銷組織通過長期的欺騙實踐,總結出了列名單的技法,這些技法通常是傳銷教材第一部分的內容。所謂列名單,也就是盤算一下,哪些人是可以騙來的對象。傳銷人員的筆記中這樣寫道:“在這里面包括這樣幾類對象,親戚類:兄弟姐妹;朋友類:五同——同學、同事、同鄉、同宗、同好;鄰居類:前后左右鄰居;其他認識的人,如師徒、戰友等等。”總之,那些急于改變現狀的人,是傳銷組織網羅的主要人選。

BitMEX聯創:如果美國CPI數據達到7%或8%,加密貨幣可能將再次走低:11月10日消息,BitMEX聯合創始人Arthur Hayes在推特上表示,如果加密行業中最富有的人趙長鵬不能做這筆交易(收購FTX),沒有人可以做這筆交易。 FTX客戶的存款只能在破產法庭上恢復,這需要很多年才能解決。之前破產的Mt Gox債權人仍未收到資金,而且已經快十年了。Hayes向行業呼吁:“不是你的私鑰,也不是你的代幣。期望所有交易所嚴密保護客戶資金。不再從所謂的加密主要經紀人那里獲得信用。不再有禮貌地打電話給大型交易者要求追加保證金。沒有憐憫清算。”

Hayes還表示:“在外匯交易中損失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最初將退出交易,并減少其運營的交易場所數量。訂單的流動性將下降。把市場推到更低的水平,迫使其他杠桿率過高的參與者陷入困境,并不需要多少努力。記住,許多流動性提供者會在一旁觀望,舔舐傷口。如果美國CPI數據“火熱”,達到7%或8%,加密貨幣可能將再次走低。”[2022/11/10 12:42:25]

當然,傳銷組織對這些人的心理作了充分的分析。比如對退伍軍人分析說:受軍人的熏陶,觀念有很大改變,回到家鄉后,大多不安于現狀,想干一番大事業或者想急于找一份合適的工作。分析農民說:焦點在于脫貧致富,指望種糧發家不現實,養殖渠道又不暢通,做生意缺乏本錢,他們渴望找到一條門路,能夠發家致富,在左鄰右舍中揚眉吐氣,風風光光。下崗干部認為:昔日春風得意、眾人矚目,一旦下崗門庭冷落,有一種嚴重的失落感。還有就是對打工者的引誘,深知打工不容易,賺錢太慢,又急于求成的心理。像虧了本的生意人、剛剛畢業的大學生、不滿現狀的年輕人是傳銷組織最喜歡的固定人群。對網羅對象心理的揣度,反映出傳銷組織者乘人之危、落井下石的陰暗心理和罪惡本質。

同時,傳銷組織內部都有規定,有五類人不讓參與,他們是公務員、教師、現役軍人、學生、本地人。這是為什么呢?因為公務員和教師文化水平高,不僅對他們洗腦難,還容易被他們對已“洗腦”的傳銷者進行反“洗腦”。部隊對現役軍人都有嚴格的規定,一旦出問題容易把部隊招來,這麻煩惹不起。學生本身沒有什么財力,拉下線困難,沒人信小孩。再說學生一旦參與傳銷,學校馬上就會發現沒來上課,容易報警,再一個家長也不會善罷甘休。本地人在本地一般都有點勢力,出點問題可能也會招來不少人鬧事,還有一般本地人都知道傳銷是怎么回事。還有像沒錢的乞丐也不會要,因為榨不出油水。也不是所以的傳銷組織都有這規定,一般大點的傳銷組織會更注意這些。盡管不同的傳銷派系,不同地區的傳銷,不同大不的傳銷組織規模,都會有不同的內部規定,但都大同小異。

還有的人經過洗腦環節,頭腦仍然清楚就是不愿加入,那么傳銷組織就會變了一副面孔,一直跟著他,上廁所跟著,上街也跟著,而且威脅說,不交錢的話,那么可能出不了這個房子,所以這種手段是很卑鄙的。都說傳銷組織組織嚴密,一旦陷入其中,就很難脫離其組織,因為他有嚴密的組織,監督者甚眾。

我就很是納悶,難道就沒人能從中順利逃脫嗎?以往見報說有跳樓的,有往樓下扔錢傳信的。不過據說有個哥們被騙到傳銷組織,一上課就睡覺,一吃飯就特精神,比誰吃的都多,還經常調戲女學員,被傳銷的開除了……是的你沒聽錯……開除了。

還有更奇葩的一朋友的朋友被騙去做傳銷,第二天就奇妙地被他們以不適合做給放回去了。事后探出的原因竟然是呼嚕太響,搞得一間六七個人一夜沒睡,大家一致要求趕他走。有的村里的一小伙被騙去搞傳銷,住的是一個大院,門口栓了兩條狗看門。小伙每天都把自己的飯藏一點然后偷著去喂狗,慢慢和狗混熟了趁著別人都睡覺偷著溜了出來。所以說,搞好關系真的很重要,即使是一條狗,關鍵時候也能發揮重要作用。

FTX已開啟ETHW充值和提現:9月18日消息,據官方公告,FTX已開啟ETHW Ethereum(Proof of Work)的充值與提現。[2022/9/18 7:04:03]

這些年,我國隨著微博、微信、QQ群等網絡社交平臺的迅速發展,出現很多網絡新型傳銷。比如以“虛擬貨幣”“金融互助”“微商”等幌子從事網絡傳銷犯罪,混淆視聽。像克拉幣”“恒星幣”“五行幣”等都屬于“虛擬貨幣”這類。這種網絡傳銷,蔓延迅速更快,傳播范圍更廣,迷惑性更強,導致我國的傳銷大案要案高發,社會危害也更大。

近年來,針對不斷進化、升級的傳銷活動,“反傳銷協會”、“傳銷康復中心”等公益組織積極介入。不少傳銷分子的家屬在求助一些職能部門無果后,處于求天不應、告地無門的狀況下就只好去找反傳組織幫忙。有的人就從中看到了所謂“商機”,把這當成賺錢工具,于是就有了純粹為錢的反傳組織。

這些反傳銷組織中有的是免費公益救助,但長途救助的話也會收取部分費用。反傳銷組織中的成員大部分是從傳銷中清醒過來的人,他們非常了解傳銷的過程,于是很多幫助傳銷者反洗腦的工作大都是由他們完成。一些反傳組織大都用定位手機等技術手段找人。有專門的收費定位公司,很多反傳組織為了找到人,明知不合法也都會用。反傳銷當中還有用暴力毆打、交換人質等手段,就是把傳銷組織內部的人控制起來,用來和要救助的傳銷受騙者進行交換。

控制一個人就是非法拘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這本身就是違法的。這些反傳組織為什么敢用違法手段反傳?他們抓住了傳銷組織的心理。傳銷不合法,傳銷參與者心虛,所以,那些反傳組織才敢以暴制暴,以非法手段去找人。還有一些以錢為目的的反傳組織早就跟傳銷窩點達成了默契,傳銷窩點交人,反傳組織收取傭金,井水不犯河水。

據統計,2017年1月至9月,全國機關共立案偵辦傳銷犯罪案件5983起,同比上升118.5%,涉案金額近300億元。時不時就出現某某大學生深陷傳銷致死的新聞報道,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我國相關執法機關對傳銷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各大媒體對傳銷的識別宣傳也非常頻繁,可為什么傳銷在我國還是屢禁不止,甚至是愈演愈烈呢?我自己總結主要有兩個原因:

第一是我國用于打擊傳銷的法律不夠完善,導致我們社會不能有效打擊到傳銷

通過媒體報道,我了解到傳銷案件的立案追訴是有標準的,“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傳銷的刑事立案標準有兩個關鍵點:一是涉案人員達到“三十人”、二是組織層級在“三級”以上,并不包括涉案金額。當我們國家的警察拿著這樣的法律法規去打擊傳銷時,往往就遇到這樣的難題。民警詳細解釋說,“三十人”意味著要認定超過30名有名有姓、身份確鑿的傳銷參與者,及30份真實可信的口供。同時,廣大參與傳銷者往往都受到傳銷組織者洗腦蒙騙,認為機關調查行動是在破壞他們的“投資事業”,對產生本能的抵觸情緒,不愿配合。

再加上這些傳銷組織者深知的立案標準,只要傳銷組織者和傳銷人員連成一氣,不配合,想確定傳銷30名人員及體系卻很困難。句話說,30份有名有姓的口供,如果不是傳銷組織已經垮臺跑路,恐怕是很難找到的。一旦立案標準的證據不足,對于這些組織和領導的傳銷者就無法進行拘捕定罪,結果就是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就是機關對這些參與傳銷者說服、教育,最后遣散而已。

這些傳銷的組織者或領導頭目,如果不知懺悔,稍換個地方,又可以組織起一個傳銷窩點,繼續有無辜的群眾上當受騙。面對這種情況,就是想立案調查、深入打擊,維護社會穩定,可面對這種法律法規,也無能為力。

VeChain與UCO Network達成合作,為生物燃料行業建立區塊鏈基礎設施:金色財經報道,Watcher.Guru發推稱,VeChain與UCO Network合作,為生物燃料行業建立區塊鏈基礎設施。[2022/9/17 7:02:27]

每次法院開庭審理傳銷案的時候,很多傳銷的精英分子就坐在旁聽席上聽,聽你怎么判的。回去就想法鉆你的空子,換個新手法。像傳統點的傳銷案,還有一大幫人集中在一起,完成30人的口供落實還是有可能的,但針對現在這種新型網絡傳銷,人基本都不用集在一塊,天南地北的,要想完成30人的口供落實,再進行立案調查,簡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人分布在全國各地,得全國各地地跑,這個執法成本得多高,還有這么跑要花掉多少時間,執法效率得多差。可能從被舉報,收集30人的口供正在進行,都還沒立上案可能傳銷的組織者早就卷款逃跑了,很難有效打擊。大部分的傳銷案件就是這樣輕松躲開了群眾舉報,法律制裁,進而變得肆無忌憚。

法律不完善,除了上面講的執法運用性差外,還有就是對傳銷的罰款太低。比如法律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組織策劃傳銷者最高處罰不超過200萬。中國近些年傳銷在案要案頻發,僅2016年被查獲超億元的傳銷大案就有30余起。具體如“云在指尖”傳銷案,繳費會員達到260萬人,涉案金額6.2億元;“云夢生活”傳銷案,注冊會員達到28萬余人,其中傳銷合伙涉案人員有3萬余人,涉案金額2.8億元;盛大華天傳銷案,涉眾人數5萬余人,涉案金額超8億;安徽“舍得網絡”傳銷案,注冊會員27萬余人,涉案金額2億余元;江蘇酒聯財富傳銷案,涉案人員3000余人,涉案金額近2億元;星火草原傳銷案,涉案人員150萬人,涉案金額2億余元;“維卡幣”傳銷案,涉案人員數千人,涉案金額6億余元;“暗黑幣”傳銷案;注冊會員3.4萬多人,涉案金額15億;中國為民教育網傳銷案,參與人員18萬余人,涉案金額2億.....以前我看過一個傳銷報道,稱大連破獲“BMC”傳銷案,會員多達911萬人,當時著實讓我驚訝了一下。從這些國家傳銷大案要案的涉案金額和我國法律對組織策劃傳銷者最高處罰金額來作個對比分析,我們可以清楚看出法律的處罰金額實在太低。對于這些傳銷大案要案的組織者來說,非法收入上千萬,甚至上億都是很正常的,可我們法律的罰款罰到200萬就封頂了。相對于傳銷的高額非法獲利,處罰金額太低,這導致很多傳銷的領導策劃精英愿意挺而走險,不斷制造傳銷案件。

第二個主要原因就是在我國有相當大一部分人群由于社會資訊來源閉塞,加上接受教育的程度不高,使自己無法有效看透和識別傳銷

這也是為了什么這篇文章明明是講如何有效打擊傳銷的,文章前面卻花大篇幅介紹傳銷是怎么一回事,因為幫助大家認識傳銷,也是社會有效打擊傳銷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傳銷案件中,大部分的傳銷參與者都是堅信自己參與的事業是合法的國家行為,而且是絕對可以圓自己的致富夢想的。如果社會上大部分人都已經非常清楚傳銷是怎么一回事,那傳銷組織者要想騙到社會更多人來發展擴大,顯然難度也很大。

那傳銷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比如一個班有50人,其中某個人創立了一個有規則的組織,規則就是每一個新加入者要交100元入門費,加入后通過發展下線,再從下線的入門費中分成獲利,誰先加入誰就能率先致富。于是很快就有兩個人交了入門費后加入,加入后這兩人又發展出更多的下線,從下線的入門費中得到分成。很快50人都發展完了,結果就是創立者和少數幾個最先加入的大幅獲利,其他大部分人都是賠錢的。說白了就是少數人把后面大部分人的錢騙走致富的一場游戲而已。

加密公司Quickbit和Aqru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金色財經報道,去中心化金融孵化器AQRU plc今天宣布其全資子公司Accru Finance Ltd.已與瑞典加密公司Quickbit eu AB(publ)建立合作伙伴關系。Accru Finance的收益即服務API已無縫集成到Quickbit應用程序中,其客戶可從Accru Finance的DeFi產品中獲得回報。(finextra)[2022/7/21 2:28:48]

從理論上講,社會上人數遠比50人多得多,只要你發展更多的下線,你的下線再發展出更多的下下線,下下線再發展出更多的更下下線......你的入門費成本很快就能收回來并開始致富,但是你要知道越到后面需要上當受騙的下線數量越是按成倍數增長的,盡管我們社會人數再眾多,可也是極其有限的。每一個傳銷組織都不可能持久這樣發展下去,每一個傳銷案都是前面少數人騙后面加入的大部分人的入門費而致富的過程。傳銷中每有一個人致富,就意味有大量的人在賠錢。

所以,在我看來傳銷的本質就是極少數人靠騙絕大多數人的錢來實現自我快速致富的過程。那我們要怎么來識別傳銷呢?很簡單,主要看三個特征:

一是“入門費”,加入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

二是加入后要“拉人頭”發展下線,你才能升級才有收益;

三是上線對下線進行層層抽成。

無論傳銷其花樣怎么變,都永遠離不開這三大特征,也就是說只要符合這三大特征,根本就可以定性為傳銷行為。

有種產品市場推廣模式和傳銷從形式上來看,非常相似。比如我幾千花買一套茶品,老板利潤在三百元。我用著好用,我推薦給我的朋友,然后我朋友也買了一套用。由于是我的推薦,老板從自己三百元的正常銷售利潤中抽出100元給我,當作推廣費。我的朋友也覺得這個產品好用,又推薦給他有需要的朋友買。這次成功銷售后,老板再從他的正常利潤中抽出100元給我的朋友當推廣費。老板覺得是我介紹的朋友推薦賣掉的,跟我也有間接關系,也給我50元抽成。這種模式,跟傳銷在形式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容易讓人混淆視聽。

但只要認真分析,你就會發現和傳銷有很多“本質”上區別。比如我購買產品是因為我試用后覺得好用,我才購買,包括推薦給我的朋友。而傳銷者購買產品,就是為了交一個“入門費”,買一個自己發展下線的“抽成資格”。我朋友推薦給他的朋友買,也是因為好用,而且我的朋友的朋友,后面就未必一定要推薦給他更多的朋友來買。即使想買,不一定必須要經過我,再經過我的朋友,才能購買到。而傳銷則不同,每個人購買就是為了發展下線,只有發展到下線,才能從中抽成受益,而且有固定的抽成階層制度,這是不符合正常的市場規律的。“傳銷”其實就是靠騙更多自己下線人的錢來為自己致富,而被騙的人,要想回本致富,你就要騙到更多你下線的人來加入......這樣一直騙下去,越騙越多。

為什么傳銷一定要有“項目”,還要有“組織”才行,因為你不可能走到街上騙了三個人錢,人家問你為什么要騙他錢?你說:你被我騙一次,但你也可以這樣去騙更多人的錢來為自己致富呀,所以我不是在騙你錢,而是在幫你快速致富。這肯定行不通的,所以一定要用“相關項目”來作為幌子,才有人容易受騙,還要有“組織”才能讓人更容易上當受騙。

我認為我們用于打擊傳銷的立案標準要規定到傳銷不變的“本質”上,而不是規定到“數量”或“層級”這些傳銷的“形式”上。因為這些傳銷“形式”的東西要改變太容易了,逃離法律的制裁太簡單了。比如一個傳銷組織有120人,傳銷組織頭目把他們分成6個獨立管理小組,一組就20個,每組再配一個管理者。接到群眾舉報去打擊,只要傳銷每組的管理者不配合,最多人數20個,層數最多也是兩級而已。即使發現有什么用,也就是集中起來教育一下,接著遣散而已。這些傳銷人員也就是換個地方,馬上又開始另起爐灶。我們制定法律是為了打擊傳銷,可打擊傳銷的立案標準,顯然已經成了傳銷分子逃離法律制裁最依賴的后門。

我不清楚把傳銷立案標準定為“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是什么邏輯,有什么用意。我猜想是不是我國的傳銷案件太多,這種立案標準能讓更能集中力量先辦社會危害大的大型傳銷案,像“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就是大點的傳銷案,不到的往往都是較小的傳銷案,社會危害也小,教育教育一下就行了。但我們要搞清楚一點,大的傳銷案往往都是由小的傳銷案發展而來的,如果由于法律缺陷造成傳銷小案無法有效打擊或有效遏制,那社會大量存在的傳銷小案就會源源不斷地發展成傳銷大案要案,最后我國社會上傳銷大案要案不斷發生就是必然的。

所以,我國要想有效打擊傳銷,首先要做的就是盡快彌補法律的漏洞,如果相關國家法律存在問題,執法機關就算再努力,再加大打擊力度,都是不能有效打擊并遏制傳銷的。首先就是要把打擊傳銷的立案標準取消,只要是符合傳銷的幾個本質定義特征,只要被定性為傳銷,就可以被立案偵察,讓大大小小的傳銷案都受到法律有效打擊。我國傳銷危害如此嚴重,專門成立個鑒定傳銷部門也不為過。如果所有傳銷案在很小時就及時被打掉,中國就不會有大的傳銷案出現,不會有那么多群眾上當受騙。同時大的傳銷案,執法難度和執法成本,還有偵破時間周期都會大大增加,而小的傳銷案處理起來就相對輕松多了,這也意味著執法機關有更多的執法精力去處理更多的傳銷案。

在傳銷案中,高層傳銷組織者、領導者當然要抓,但還有一部分人也應該必須抓,就是每當有新人被騙入傳銷時固定對這些新人進行傳銷洗腦的人,這些人都應該以非法宣傳傳銷詐騙社會無辜群眾而受到法律制裁。我們在媒體暗訪中看出,一個傳銷人員正帶著幾個剛被騙入傳銷的新人在講廣場上這些雕像的暗示,正在企圖對這些新人進行洗腦。即使當時執法機關接到群眾舉報,也明明知道這些人在非法搞傳銷,可就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而立即進行抓捕,最后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這些群眾上當受騙。我們執法機關接到群眾舉報,有時進入傳銷窩點,明明清楚這些人在搞非法搞傳銷,也無法合法對這些傳銷管理人員進行抓捕。

第二部分

下面我就來講講如何運用“錢治理論”來有效打擊傳銷。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你要想看懂以下部分的內容,你先要在我這個自媒體號中去找這篇文章看,就是“社會萬惡克星——錢治理論”,先了解什么是“錢治理論”,它有什么內容。

第一點就是利用“錢治理論”講的高額舉報獎勵,重點打擊傳銷組織中那些固定對新人進行傳銷洗腦的人

我國傳銷之所以在多省頻繁發生,都是直接跟我國的相關法律存在問題導致執法機關無法對傳銷進行有效打擊有關。只要及時把對新人進行傳銷洗腦的這些傳銷分子打掉,就不會有新人再受騙,后面也不會有什么傳銷大案要案出來。我們要去抓高層的傳銷策劃者很難,因為他們早就躲到外省,有的甚至躲在國外,可要抓這些負責對新人洗腦的傳銷分子很容易,因為他們就在我們身邊。從執行角度來說,只要對這些被傳銷洗腦過或正在接受傳銷洗腦的人進行高額金錢獎勵,他們都會很樂意出來舉報或指認是哪些人對他們進行洗腦的。

第二點就是把”打擊傳銷“變成廣大百姓致富,為國家創收的治理手段

提高搞傳銷的違法成本,違法成本主要就是量刑和罰款。量刑只要加重就行了,這時主要談的就是罰款。對于傳銷的罰款我是怎么認為的,首先從被報道出來的傳銷案件來看,傳銷的收益范圍從小幾千,大到幾個億都是正常的。盡管我們現在的處罰也是有范圍的,從50萬到200萬。但這個處罰范圍和傳銷的收益范圍是明顯不對稱的,用來處罰相對小規模的傳銷案,是看不出有什么不妥的地方的,但用來處罰傳銷違法收益在幾個億的傳銷組織領導者,誰都看得出來這種處罰幾乎是小到可以忽略掉的,因為一比較,簡直太低了。

那違法成本,直接判刑就夠了,為什么一定要加個罰款。我認為這個罰款的真正意義就在于它要保證社會違法犯罪行為不會給國家和人民的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比如一個違法行為給國家造成1億的經濟損失,如果我們法律對他罰款不到1億,就表示這個罰款不能保證國家的財產不受損失,那我就認為這個罰款制定是有問題的。一個傳銷案,涉案金額達到兩億,這兩個億就是社會不明真相的受害群眾受到的集體經濟損失的總和,我們國家法律對這個傳銷案的處理,什么非法財產沒收,罰款這些加起來不到2個億,不能替那些受害群眾追回損失,我至少認為是很不合理的。

為了保證把”打擊傳銷“變成廣大百姓致富,為國家創收的治理手段,就一定要用”錢治“理論里提出的按涉案金額的高倍數進行處罰,有時倍數不用太高,2倍就根本能保證傳銷不會對國家、社會的經濟造成任何損失。

怎樣罰款我認為比較合理呢?我在“錢治理論”里就提出,按涉案金額的倍數來罰。那有人會說,按實際違法收益的倍數來罰不是更合理嗎?合理是合理點,但我主要是考慮執法過程的實際操作問題。打個比方,比如一個傳銷案的涉案人員是100人,一人的最基本的入門費是一萬,那涉案金額最保守都有100萬。為什么說保守?因為可能有的人為了升級快,抽成多,多交幾份入門費。如果按保守涉案金額的五倍來罰這些組織傳銷者們,就是500萬。這個罰款基本能保證國家社會不會因為這個傳銷案受到任何經濟損。這個涉案金額容易算,如果要具體的實際傳銷非法收益金額,那可能要對傳銷案各方面進行詳細調查才能最后確定,執法過程太過繁雜,會導致辦案效率太低了。一查獲一個傳銷案,很快就確定保守涉案金額,馬上可以按倍數開出罰單,就基本結案了。罰款罰不罰得出來這另說,甚至讓違法犯罪清楚知道,想靠非法傳銷來獲利,絕對是得不償失的。

關于傳銷的處罰和獎勵,我們可以大概套用錢治理論的通用模式:設置內部舉報處罰方式為單向或雙向。傳銷按涉案金額的10倍來罰。罰款其中5倍歸舉報人,其他5倍上繳國庫,最低罰款50萬,最低外部舉報人獎勵10萬,內部舉報最低20萬。最后再制定預防效果預期和增加系數,如一個省一年內相關案件不得超過幾起,一旦超過就立刻按規定增加系數來增加舉報獎勵和處罰金額力度。對于傳銷的處罰金額,我們可以按傳銷涉案金額的多少,來規定我們的處罰倍數,比如傳銷涉案金額100萬以下按10倍來罰,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按5倍來罰,1000萬以上一億以下按倍來罰,一億以上按2倍來罰。

“錢治理論”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把打擊傳銷變成廣大群眾致富的好途徑,所以,所有參與舉報甚至上當受騙的群眾對傳銷分子的指認,所有為打擊傳銷提供任何有利證據的人都會得到高額舉報獎勵。這樣,就不會發愁沒人舉報,也不用發愁沒人指認。以前在廣西宜賓發生很多傳銷案,為什么當地沒有人舉報。因為舉報沒有獎勵,舉報還可能被傳銷者報復打擊,再加上全國各地的人來這,能促進這里的消費,給當地的居民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果舉報有高額的金錢獎勵,當地群眾早就爭先恐后搶著去舉報了。像我一樣了解傳銷這種騙人把戲的人,在全國各地可以說遍地都是,只要舉報獎金足夠誘人,傳銷基本在全國各地都沒有藏身之處,想發展起來更是天方夜譚。“傳銷”組織者想通過違法致富,但“錢治理論”卻讓廣大群眾靠打擊“傳銷”致富。一旦社會廣大群眾的力量被激發出來,中國“傳銷”之災,何患不除。

第三點就是在傳銷組織內部制造“囚徒困境”,讓其不攻自破

“錢治理論”的另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在傳銷內部制造“囚徒困境”,通過完全免責和高額內部舉報獎勵,讓傳銷案內部相互猜疑,相互舉報,最后達到不攻自破。

我們假設內部舉報免責,按涉案金額的5倍進行獎勵,當一個新傳銷剛發展起來時,涉案金額只有區區10來萬時,五倍的內部舉報獎勵就是50萬,當發展到涉案金額100萬時,,五倍的內部舉報獎勵就是高達500萬.......面臨如此高額的合法舉報獎勵,不用外部人舉報,只要傳銷規模稍微起來可能傳銷組織內部人就早已出來舉報了。為了更快偵破傳銷案,當接到外部舉報后,有時可以適當設置一個內部舉報名額,讓破案變得簡單快速,因為傳銷內部人對這個傳銷案更清楚了解。這時,對不是第一時間進行內部舉報的人,我們可以適當降低舉報獎勵。高額的外部舉報獎勵和內部舉報獎勵,可以說讓傳銷變得內憂外患,只要舉報獎勵足夠誘人,傳銷案根本就沒有發展壯大的機會。

只要我們運用“錢治理論”里提到的幾個要點去制定相關打擊傳銷的法律,有效打擊并遏制傳銷并不難。無論是打擊傳統傳銷還是應對當代的網絡新型傳銷,都會非常有效。中國“傳銷”之災,很快會成為不再重演的歷史。

最后再聲明下,上面提出的有關“錢治理論”的運用,只是一個大概的運用技巧,要實際真正運用起來,有很多具體細節需要相關專家或學者去具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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