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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鏈”ICO項目案涉法律問題最硬核解析_以太坊:T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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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日,法治周末以“英雄鏈:幣圈破滅的財富神話”為題,報道了“英雄鏈”項目被衡陽以涉嫌詐騙罪立案的始末。

2019年4月23日,衡陽市局珠暉分局以“珠暉破獲一起特大網絡詐騙案涉案額達3億余元”為題,發布了有關“英雄鏈”涉嫌網絡詐騙的相關新聞。

4月24日,新華社主管媒體《經濟參考報》發布題為《加大力度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的頭版文章,文章明確提及目前非法集資犯罪出現的“虛擬貨幣”現象。

同日,湖南婁底網警巡查執法發布文章稱,接到報案后,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經初步查明,英雄鏈區塊鏈虛擬貨幣網絡詐騙案的受害人達數百人,涉案資金達3億余元,非法獲利上億元。

此后,包括華夏時報等主流媒體都進行了相關的報道。

文|龐理鵬郭亞濤

從ICO到IMO,從IMO到IFO,再到STO,以前目前提及的ILO和大火的IEO,每次有新概念出來,圈里總是有朋友會問及其合法性,對此,鏈法律師團隊的觀點從沒有變過,即「什么O都不行」。鏈法研究|我們為什么說“什么O都不行”!

我們認為各種“O”的本質特征在于向“公眾吸收資金”,這種行為在當前的監管框架下是違法的。

圖|某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

最近大火特火的IEO越來越有“跑得快”的意味,大家建立共識的周期是越來越短了。比特幣激蕩十年,充斥在圈子里的仍然是謊言、投機者和騙子,不禁讓人唏噓。

野蠻生長的原罪會損害到整個行業以及每個項目長期的生命力,而“英雄鏈”的高調落網,既是對“圈錢項目”的警示,也是在向行業傳遞只有走專業與合規的道路,才能避免被亂象堆砌的泡沫裹挾,才能在長久的時間內有所建樹的信號。

Aave發起在BNB Chain上部署V3的ARFC提案:7月14日消息,Snapshot投票頁面顯示,Marc Zeller發起在BNB Chain上部署Aave V3的ARFC提案,旨在擴大Aave的影響力,并利用BNB Chain不斷增長的DeFi生態系統和用戶群。[2023/7/14 10:54:29]

鏈法律師團隊此前曾就代投、ICO等問題專門撰文,而近來我們接到的咨詢也越來越多的都與此相關,“英雄鏈”事件傳遞了哪些官方信號?代投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邊界如何?案件后續會是如何的走向?

我們以「警世錄」為題,希望通過這一系列的文章,將現有的ICO事件與司法判例和現行法律規定結合起來,梳理其中法律問題,探尋監管部門監管態度,以期為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為區塊鏈從業提供合規參考。

事實上,有關英雄鏈被刑事立案的消息已經沸沸揚揚的傳了一年。因ICO而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都具有涉案金額大、涉案人員多、跨地區甚至跨境的特點,暫且不考慮我國對于區塊鏈領域相關立法空白的現狀,這類刑事案件的辦理本身就比較耗時耗力。2019年4月22日,公眾號認證為“衡陽市局珠暉分局”發布了“珠暉破獲一起特大網絡詐騙案”的文章。

鏈法律師團隊注意到,發布的通告當中傳遞出了以下信息:

1.強調涉案的“英雄鏈”是“以虛擬數字貨幣為幌子的網絡詐騙案”。

針對“網絡詐騙”案件,兩高及部曾在2016年12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強調: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這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在該《意見》當中,對于涉及網絡詐騙的定罪量刑,給出了非常詳細的意見。

以太坊L2總鎖倉量漲至105億美元,zkSyncEra接近2.5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據L2BEAT數據顯示,當前以太坊L2總鎖倉量為105.1億美元,7日漲幅14.92%。其中,鎖倉量前五分別為:Arbitrum One(70.3億美元,7日漲幅16.69%);Optimism(21.4億美元,7日漲幅9.3%);dYdX(3.72億美元,7日漲幅6.7%);zkSyncEra(2.42億美元,7日漲幅54.39%);Immutable X(1.44億美元,7日漲幅14.19%)。[2023/4/15 14:05:27]

珠暉分局在其新聞稿中明確以“區塊鏈虛擬數字貨幣網絡詐騙”對此事件進行定性,如果后續涉案人員被以“詐騙罪”定罪量刑,按照目前涉案金額來看,符合數額特大的情形,將至少面臨十年以上刑期。而在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的條件里,明確提及了包括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

2.在提及以太坊時,珠暉分局認為以太坊是國際上承認的數字貨幣,按當時市價可兌換約3億余元人民幣。

從法律上來看,刑事立案有刑事立案的要求,案涉的詐騙罪,要求達到3000元以上的標準。如北京市最新頒布的標準,詐騙價值5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據法律,如果辦案機關不認可以太坊的財物屬性,是無法符合立案標準的,這也是長久以來,各地經偵部門在辦理涉及到虛擬貨幣的相關刑事案件時,普遍會遇到的問題。

事實上,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雖沒有明確將比特幣和以太坊定性為財物,但是也沒有明確認為其是非法的物。隨著時間的推移,從目前情況來看,司法機關對于比特幣、以太坊之類的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已經趨向于認同。

Arbitrum正式發布Arbitrum SDK 3.1.0,新增支持創建簽名L2交易等功能:金色財經報道,據Arbitrum官方推特,Arbitrum目前已正式發布Arbitrum SDK 3.1.0版本,該版本增加部分新功能,包括:使用可重試票證(retryable tickets)在不同地址存款、支持創建簽名L2交易、修復createRetryableTicket沒有正確分布在屬性上的問題、以及更新Arbitrum Goerli和Arbitrum Nova區塊瀏覽器鏈接等。[2023/2/23 12:24:18]

比如司法部官微就曾在2018年底以《深圳仲裁填補司法案例空白,確定比特幣具財產屬性受法律保護》為題對深圳國際仲裁院的一起比特幣相關案例進行點評。

圖|司法部官微截圖

其中明確提及雖然監管部門禁止ICO活動和虛擬貨幣交易,提醒投資者應該有效防范風險,但從未斷定個人比特幣交易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國內法律法規,比特幣不具有貨幣職能,但是這并不妨礙其屬于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

鏈法案評|上海法院:以太幣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在上述情況下,涉及到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在立案時對其以為財物對象,并確定相應的價格,也是符合司法大環境對比特幣等虛擬財產的態度的。所以,我們想強調的是,以太坊不僅是國際上承認的數字貨幣,國內也是承認它屬于數字資產的。

3.珠暉分局發布的情況中提及,犯罪嫌疑人白某輝在境外、內地分別注冊一家公司,而公司實際辦公點在北京。公司董事長陳某麗伙同項目經理高某開發以業為噱頭的區塊鏈虛擬數字貨幣項目,發行虛擬數字貨幣英雄幣HEC,引誘大量數字貨幣持有人前來“投資”。

SBF 正在取消推特關注其他加密人士:12月13日消息,據Big Crypto Alert,FTX創始人正在取消推特關注其他加密人士,包括知名KOL Cobie等。[2022/12/13 21:40:53]

在一些ICO項目中,跨境是通常的做法。就數字貨幣領域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管轄問題,鏈法律師團隊曾有專題文章對此進行過詳細的闡述,具體可見:鏈法深度|踐行合規向陽而生數字貨幣交易所法律合規窺探。

將公司注冊到境外,實際辦公地點卻在國內,意圖通過這種方式逃避刑事責任,只能是掩耳盜鈴。

在法律上,刑事管轄權也叫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它解決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刑事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

我們可以通過兩個層次去考慮這個問題:

圖|鏈法律師團隊

一是我國刑法關于管轄的一般和特殊規定。

二是刑法管轄的具體運用。

前者我們在這里不再贅述,之于后者而言:

從9.4公告的內容來看,我國明確禁止發行代幣融資。在實踐當中,存在中國籍人士到海外設立公司所、采用在國外按照外國法律注冊、創立數字貨幣交易所,租用國外服務器進行運營,同時一些項目在海外進行ICO,但是其募資的對象一部分是面向中國公民。如果涉及刑事責任,中國司法機關是否可以管轄?

屬地管轄權的應用

屬地管轄權要求犯罪地在中國領域內,項目方發行代幣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行為。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即使租用外國服務器,只要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之一發生在我國境內,即滿足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就可以根據屬地管轄權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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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人管轄權的應用

即便上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地點都不在我國境內,只要實施該行為的自然人為中國公民,即可依據屬人管轄權適用我國刑法。

例外: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護管轄權的應用

如果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是外國人,由于其向我國公民發行代幣進行融資,擾亂了我國的經濟金融秩序,依據保護管轄權,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除非其享有外交豁免權,都應當適用我國刑法。

例外: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普遍管轄權的應用

普遍管轄權是在此處值得強調的一點。

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在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當中,如果規定了我國具有管轄權,那我國依據“普遍管轄原則”將擁有管轄權。

而我們在今天的文章當中討論到的在海外ICO,其本質是一種融資行為。如果其中涉及到洗錢行為,我國司法機關則擁有管轄權。

其中涉及到的“詐騙”行為,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當中規定的詐騙罪、集資詐騙罪。

4.有關本案當中涉及的「代投問題」。

珠暉在新聞稿中提及,“英雄鏈”其將募集到的以太坊大部分以分紅方式發放給了團隊工作人員及各級代投。如果“英雄鏈”相關負責人是以詐騙罪被立案,那么除了其主要的工作人員之外,“代投”可能也會涉嫌詐騙罪。

我們之前曾提到,ICO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在國內本身是違法的,其有可能“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從現有判例來看,涉及到的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及詐騙、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新京報之前曝出的打著銷售健康產品,開發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案件,就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

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著本質的區別,這不僅體現在其犯罪構成上,也體現在量刑上。

聯系此前有關“英雄鏈”的報道,以及珠暉使用了“以業為噱頭的區塊鏈虛擬數字貨幣項目”這種表述,我們可以看到,之所以將“英雄鏈”定性為詐騙,的依據很有可能是“英雄鏈”本身就是個虛構的項目,其募資行為本身不合法,其募資目的為非法占有,并采用了虛構事實和虛假承諾的方式,定性為詐騙罪既符合事實,也符合法理。

鑒于其定性為詐騙,那么這其中涉及的主要代投人,在實施詐騙犯罪過程當中,可能起到次要作用,是詐騙罪的從犯,也以詐騙罪論處。

也就是說,對于項目的定性會影響到對代投人行為的定性。

這個案件無疑給所有從事代投的人提了個醒。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對于代投人行為的定性,除了與項目客觀情形相關,也與代投人主觀相聯系,如果其本身知道項目是騙局而進行推廣,則代投人本身也有欺騙之故意和非法占有之目的。

如果代投人與普通投資人之間發生了糾紛,其中法律關系如何?其裁判現狀和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如何呢?鏈法已經在其他文章中,結合案例進行過闡述:

鏈法案評|代投的以太坊應予以返還!

鏈法案評|從兩起判例看“代投糾紛”的司法裁判現狀

從法律上來看,代投本身涉及到多重法律關系,由代投行為引發的糾紛是普通的民事糾紛還是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定性要依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會在以后專門撰文闡述這一問題。

5.投資人如何追償?

幣圈一天,人間一年。有人說幣圈的投資本身就是刀口舔血,原始、蠻荒甚至血腥,但投資風險大絕不意味著可以縱容欺詐。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普通投資人而言,針對ICO的維權是存在一定風險的。

如果代幣投資行為被定性為“參加非法金融活動”,依據法律規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如果追償措施不當,也有可能落得涉嫌敲詐勒索或者其他刑事犯罪的境地,也就是說,我們需要強調維權的“合法性”。之前因CNNS在某幣圈媒體的維權,后來傳出相關維權人員被刑事立案的消息,雖然后續被辟謠,但是實際上確實是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那時就真的是“人財兩空”了,所以維權的前提一定是「合法」。

其次,與項目方和代投人相比,投資人天然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盡早聯合起來,信息方面可以互通有無,而證據材料方面自然也是“眾人拾材火焰高”,不僅走刑事控告程序需要,啟動民事追償的程序也需要。

之于刑事控告程序而言,我們在前文已經提及了立案標準,這個標準不僅要求涉案的一定金額,也要求符合其他一些立案標準,就這方面,投資者可以向律師等專業人士尋求協助。

最后,就追償對象而言,在ICO中,投資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是找代投人或者是項目方,其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既包括刑事控告,也包括民事訴訟。但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都需要強調證據材料的充分性。因此,對于投資人來說,一個是注意保留所有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等內容,當然也需要盡量多的了解項目方的具體情況;另一個就是在發現涉嫌詐騙或者其他犯罪的項目時,第一時間著手追償,以免貽誤時機。

Tags:數字貨幣以太坊比特幣TRU數字貨幣騙局最新消息以太坊交易平臺合法嗎比特幣市值占比查詢trustwallet怎么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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