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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范區塊鏈證據 司法鏈將走向全國統一_加密貨幣: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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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近年來,最高法多次下文明確要求加強區塊鏈在電子證據方面的應用,各地法院也都開展了試點工作。作為承載區塊鏈證據的司法鏈,也將由各自開發走向全國統一。

區塊鏈證據如何統一規范,以及鏈上證據的真實性審核,成為實踐的關鍵問題。

重點規范區塊鏈證據

最高法院對區塊鏈技術電子存證進行法律認可最早可追溯到2018年9月。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認可了區塊鏈作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數據的技術手段。

1月21日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則更加詳細規范了區塊鏈證據的各種問題。

最高法:增加虛擬幣交易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增加網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和養老領域多種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2022/2/24 10:13:27]

《征求意見稿》共36條,明確指出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數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法認定其內容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區塊鏈證據方面,用4條內容加以重點說明: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歷史上的今天丨印度最高法院支持央行的加密貨幣限制令:2019年5月12日,中國工商銀行黨委書記陳四清,黨委副書記、行長谷澍一行到雄安新區考察。陳四清表示,工商銀行將依托金融科技創新優勢,充分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積極參與雄安智能城市、數字城市建設,加強在產業、民生、政務等方面合作,全力服務雄安新區經濟社會發展。

2018年5月12日,印度最高法院拒絕通過對印度儲備銀行(RBI)的臨時禁令。上個月RBI下令銀行和支付平臺“立即停止向加密貨幣公司提供服務”,這一限制令出臺就遭到了公眾的強烈抗議,因為這一舉動直接影響了眾多加密貨幣公司和創業公司的利益。有11名來自各種加密相關企業的代表提出申訴,希望對RBI的命令發出臨時禁令,以防止審判前的不公正情況。但這一申訴被駁回,據悉該案將于5月17日再次審判。[2020/5/12]

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關于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條: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聲音 | 印度最高法院律師:2019年加密法規框架將進一步完善:據financialexpress報道,印度最高法院辯護律師Pavan Duggal博士稱,2019年是屬于網絡安全法規的一年。不同的國家已經在各個發展階段制定了各種國家網絡安全法草案;加密相關的法規將繼續增加;各種國家立法將進一步促進形成區塊鏈法律框架。[2019/2/19]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臺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數位受訪人士向《鏈新》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廣泛應用,并對區塊鏈證據做了前所未有的規范,對現實辦案具有極強的指導作用。

動態 | 印度儲備銀行呼吁最高法院:有必要監管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據gulftoday報道,印度儲備銀行(RBI)呼吁最高法院(SC),有必要監管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以檢查非法交易,因為這將影響國際資金流動。印度儲備銀行對首席大法官Dipak Misra、A.M. Khanwilkar說:因為此事具有嚴重的政策影響,他們的立場應非常謹慎。法律顧問Shyam Divan在接受采訪時說,最高法院有自己的立場,其他部門也可能有其他立場。[2018/7/22]

司法鏈:從各自開發到全國統一

可以預見,區塊鏈證據將越來越多應用于司法實踐。而作為承載證據的“司法鏈”,全國各地法院都積極探索。

2018年6月,全球首家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布開始探求區塊鏈技術在司法場景中的運用。并于當年9月宣布司法區塊鏈正式上線運行,成為全國首家應用區塊鏈技術定紛止爭的法院。

緊接著2018年9月,北京互聯網法院發起司法聯盟區塊鏈“天平鏈”,利用區塊鏈的可信技術特點,提升電子證據的采信效率。2019年10月,北京互聯網法院首次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實現“一鍵執行立案”。

以色列最高法院支持數字貨幣,要求銀行允許交易:以色列最高法院今天對數字貨幣做出決定,要求銀行允許交易,并禁止他們限制與該行業相關的公司的銀行賬戶。最高法院發布臨時法院命令,禁止以色列Leumi銀行以任何身份限制以色列加密公司Bits of Gold的銀行賬戶,該公司是以色列數字貨幣交易所。Leumi銀行去年12月做出了一項決定,阻止對比特幣交易所的支付,隨后眾多投資者對Leumi銀行提起訴訟。此前的幾場判決中,Leumi銀行均獲勝訴。[2018/2/27]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天平鏈”現已完成跨鏈接入區塊鏈節點20個,已完成版權、著作權、互聯網金融等9類25個應用節點數據對接,上鏈電子數據超過1600萬條,跨鏈存證數據量已達上億條。

2019年3月,廣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網通法鏈”智慧信用生態系統正式上線,將電信、移動、聯通等三大運營商,法院、檢察院、司法局、仲裁委、南方公證處和廣州公證處等司法機構,騰訊、平安、華為、百度、阿里、京東等幾十家企業納入智慧信用生態系統。

公開資料載明,廣州互聯網法院數據平臺已成功對接司法服務、審判業務、指揮系統等眾多數據源,內容涵蓋司法文書、案件信息、績效系統、工商信息、信息、社交網絡信息等,截至目前對接的訴訟服務網、金融速裁、類案速裁等系統總數據量合計2500萬條,成功糾正問題數據1000余條。

全國各地法院積極開發司法鏈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也避免不了“各自為政”,鏈上數據互不相通的弊端。

“各地法院自己開發司法鏈,不僅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而且還不能跨鏈。目前最高法將考慮建設全國統一的司法鏈,相關工作正在規劃中。”2019年10月份,一位接近最高法的知情人士向《鏈新》透露。

2019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司法鏈”建設情況及應用要求的通知》,指出: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鏈應用過程中,應不斷研究、創新、拓展新的典型應用場景,并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總結上報應用成效和工作經驗,以便向全國法院推廣普及,切實發揮區塊鏈技術在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效能和增強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價值。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及,將建成全國統一司法區塊鏈平臺,創新在線存證方式,解決電子證據取證難、存證難、認證難問題。

資料顯示,全國統一司法區塊鏈平臺基于螞蟻區塊鏈技術,目前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中院和基層法院四級多省市21家法院,及國家授時中心、多元糾紛調解平臺、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的27個節點建設。截止2019年8月,全國統一司法區塊鏈平臺聯合四級法院共完成超1.8億條數據上鏈存證固證,支持鏈上取證核驗。

2020年4月,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獲得國家網信辦第三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將統一地方的“司法鏈”,形成統一規范,并由最高法統一管理。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數據管理處處長陳寶貴表示,最高法院信息中心堅持“一平臺、兩網絡、高權威、全業務”的司法區塊鏈建設思路,已牽頭制定《司法區塊鏈技術要求》《司法區塊鏈管理規范》,指導規范全國法院數據上鏈。

鏈上證據的真實性最重要

雖然區塊鏈的鏈上數據具有公開透明、不可篡改等特性,但鏈上數據并不一定與鏈下數據相對應。

針對這點,《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特意提到了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這意味著上鏈證據真實性的舉證義務由提供方舉證,人民法院負責審核。

“區塊鏈證據按照時間節點可分為‘入鏈前’和‘入鏈后’兩個階段。區塊鏈證據真實性需要區塊鏈證據在這兩個階段的真實性均得到認定。區塊鏈技術通常只能保障入鏈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但它無法倒推入鏈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在一些涉及區塊鏈證據審查的案例中,僅有極少數案件對區塊鏈證據上鏈之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且主要集中審查在入鏈之前利用區塊鏈存證平臺進行網頁抓取或過程取證時取證環境是否清潔。

“我們在北京豐臺法院做了一些實踐,就是去做相關的技術的規范,不僅僅是區塊鏈技術本身,我們也要對系統的安全性,證據的合規性等各方面,做事前的整體評估,以及事中的檢查監督,確保生成的數據是合規的。”信任度創始人兼CEO、司法區塊鏈專家馬臣云向《鏈新》表示。

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事業部副總經理張霖向鏈新指出:“當前區塊鏈存證領域還面臨其他問題,首先是公眾、企業及相關機構對區塊鏈存證應用及電子證據保全的認知不足,其次區塊鏈存證等制度需進一步完善,各類規章制度都處于亟待補全的階段,需要在立法、技術等方面共同推進,提升當事人證據意識,促進區塊鏈存證的廣泛使用。”

“目前,全國法院已經基本形成訴訟服務全業務網上辦理的信息化格局。未來在構建司法鏈存證統一平臺及一體化糾紛辦案平臺,首先需要基于區塊鏈相關技術規范及業務需求打造應用平臺,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相對應的監管機制和規則,明確區塊鏈存證及電子訴訟的相關制度標準以及新舊電子證據制度銜接等,最后需要相關司法機構如公證處、鑒定機構、仲裁委、法院等單位接入構成生態,通過技術制度司法機構共同推進平臺建設。”張霖表示。

作者|馮銘

編輯|劉淮西

Tags:區塊鏈加密貨幣UMIEUM區塊鏈技術最早應用于加密貨幣和數字貨幣的區別是什么UMI幣Colize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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