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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央行等十部門通知后 個人投資加密貨幣是非法行為嗎?_DAV: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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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說作者|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李澤民律師韓武斌律師?

本文獨家授權吳說發布與編輯

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的重磅條款,就是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是非法金融活動。

在其非法金融活動的性質之下,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凡是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都會被扣上“違法”的帽子,并被嚴令禁止。這也是業界所稱“封殺”虛擬貨幣的由來。

在大背景之下,很多人就會有疑問,既然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將被禁止,那么虛擬貨幣能否作為理財產品,供個人去投資?個人投資虛擬幣是否違法?如果個人投資遭受損失,能不能要回?

目前,有很多對該《通知》進行解讀的文章,但是大多數都是強調虛擬貨幣強監管的屬性,強調虛擬貨幣的非法性,告知公眾虛擬貨幣交易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但是在強監管的態度下,個人就真不能投資虛擬貨幣了嗎?個人投資就違法嗎?

聲音 | Ripple CTO:Ripple律師具有最好的口碑 不擔心XRP的證券訴訟:關于正在進行的證券訴訟,Ripple首席技術官David Schwartz在推特上說,他們的律師(紐約律師事務所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的Kathleen R. Hartnett和Damien J. Marshall)具有“最好的口碑”。這幾乎意味著該公司對被指控非法ICO的法律困境并不擔心。Ripple Labs已于1月15日提交了動議通知,其中談到了該公司早先要求撤銷2019年12月4日提起的XRP證券訴訟的請求(fxstreet)[2020/1/21]

?1?防止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與“禁止投資虛擬幣”

個人能否投資虛擬貨幣,取決于國家出臺《通知》的目的。《通知》標題指明了整個《通知》的出臺是為了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其重點是“炒作風險”。

聲音 | 加密律師:如果Kik想對抗美國SEC,將需要花費約1000-2000萬美元:據AMBCrypto消息, 美國加密領域律師Stephen Palley最近表示,美國SEC已經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Kik“2017年未注冊的1億美元代幣發行”,而不是證券欺詐。“這是美國SEC第一次向聯邦法院起訴代幣發行商違反1933年證券法的注冊條款。”SEC專注于“未注冊證券”的策略是一個“明智”的舉措,但他也提到“這不是一個無法勝訴的案例”。 Stephen Palley提到,在訴諸法庭之前,Kik就已經花費500萬美元,如果案件繼續進行,他們將花費更多的錢。“我認為500萬美元是不夠的……這類案件的辯護律師有時每小時可以賺1000美元以上,取決于證詞、是否開庭、上訴費用如何……很容易就要花1000萬到2000萬美元。我認為如果他們打算堅持到底,500萬美元是不夠的。”[2019/6/10]

《通知》開頭也進一步闡明,“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動態 | 日本黑客協會為Coinhive案件被告人眾籌律師費:據Crypto Watch消息,日本黑客協會于4月18日開始為Coinhive案件被告人眾籌律師費,該被告人一審被判無罪,但檢察官堅持繼續上訴。被告人將在二審中使用該協會律師扶持費用眾籌服務。捐贈者可向該協會銀行賬戶轉賬,或使用BTC、MONA進行捐贈。此前消息,就日本橫浜地方法院判決嵌入Coinhive程序擅自使用網頁瀏覽者電腦進行挖門羅幣的行為屬于無罪一案,日本檢察方于10日對該判決不服而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2019/4/18]

經過仔細分析,就可以得知,虛擬貨幣要防范的是交易炒作,防范虛擬貨幣被用作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因此,凡是與虛擬貨幣發行、交易、兌換、以及各種輔助性的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都被納入禁止范圍,原因就是這些服務或者業務活動不可避免的會成為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溫床”,進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聲音 | 律師:澳本聰比特幣訴訟案與中本聰的故事相關:據Bitcoin.com消息,針對澳本聰被起訴侵吞David(Dave) Kleiman 110萬枚比特幣一案,據法庭3月29日公布的調查取證會議記錄,原被告雙方合作非常復雜。澳本聰將于4月4日出庭。 被告律師稱,Wright的立場是David Kleiman協助編輯比特幣相關協議,但沒有創造比特幣。法官詢問,兩人是否聯合開采比特幣并共同擁有任何加密貨幣,律師予以否認。此外,律師聲稱,Kleiman不擁有與比特幣或比特幣協議相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權利。 雙方還討論中本聰的綽號以及Wright自稱是比特幣創造者但未能提供證據事宜。原告律師解釋,Wright曾與倫敦書評書作者Andrew O'Hagan討論其如何發明比特幣。因此,原告相信Wright自稱是中本聰并“出售中本聰的知識產權獲利數十億美元。” Kleiman家族認為中本聰的故事與訴訟“相關”,已故的David Kleiman與Wright的合作涉及比特幣。“原告的立場是關于誰擁有中本聰所創造的知識產權以及中本聰故事的認定與此案有關,因為原告推測,中本聰是Craig Wright和Dave Kleiman合伙關系的名稱。”[2019/4/1]

由此可知,上述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必然會引起虛擬貨幣的“炒作風險”。

動態 | 加拿大技術律師Addison Cameron-Huff推出加密法律事務所:據Cryptomenow消息,技術律師Addison Cameron-Huff在多倫多推出全加密法律事務所。Cameron-Huff曾為比特幣核心開發者、代幣公司和加密初創公司擔任律師。Cameron-Huff預計,加拿大加密貨幣法規的持續不確定性將為其創造業務,但他也希望在全球建立業務,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幫助大規模采用比特幣。[2019/1/14]

故,只要不會引起“炒作風險”,以及沒有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就不會成為《通知》所要防范的對象。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是非法金融活動與“個人投資違法”

很多人認為既然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都是非法金融活動了,那么個人投資,包括個人參與現貨交易、杠桿交易、合約交易,也就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了。這是一種錯誤認識。

前文已說到,《通知》為了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止虛擬貨幣成為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禁止的是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通俗的講,就是禁止任何人面向公眾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任何服務。

《通知》其實是明確現有面向公眾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的主體,是非法金融活動,自己要及時停止一切活動,同時,也告知任何主體不得開展面向公眾提供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正如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曾杰律師所說,“通知第二條所針對的主體和行為模式是個人或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的專業工作或商業行為,而非偶發性的交易活動或者業余性、非計劃性、低頻次的個人投資者。”

事實上,《通知》第條,也說明了圍繞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而非個人投資的違法性。

“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虛擬貨幣炒作等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

3參與虛擬幣交易存在法律風險與“禁止投資虛擬貨幣”

《通知》之規定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很多人據此認為,個人投資虛擬貨幣將不被允許,實際上,這是對投資虛擬貨幣的誤解。該規定只是履行告知義務,旨在提醒民眾,參與虛擬貨幣交易所產生的糾紛,在法律上不被認可。

比如,個人參與的某些主體提供的虛擬貨幣質押、礦機租賃挖幣、衍生品交易,如果發生損失,或者對方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那么個人與對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可能會因為違背公序良俗,導致雙方之間的投資理財行為在法律上不受保護,最終個人自行承擔所遭受的損失,無法采用法律手段將其追回。

事實上,《通知》之四與九四公告的精神仍然保持一致,即個人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由此導致的風險自擔。但與九四公告不同的是,個人參與的虛擬幣交易的類型被法律不予認可的范圍已經擴大到衍生品交易,因此,個人在投資虛擬貨幣時,應當加強自身的風控義務。

4其他

同時《通知》雖然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但這一規定是針對于開設交易所,提供虛擬幣服務的主體,并不針對于個人投資。

實際上,目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態度,與外匯保證金交易和外盤期貨交易的態度一致,即國內不允許相關主體組織進行外匯按金交易和外盤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允許國內相關主體為境外主體提供相應的服務,但是個人參與到境外主體組織的交易活動并不禁止。

綜上,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雖然對幣圈而言是沉重一擊,但并不意味著個人投資虛擬幣,參與虛擬幣交易就被禁止。

《通知》的主旨是在于通過明確虛擬貨幣相關義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通過禁止相關主體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防范虛擬貨幣炒作,和防止虛擬貨幣被用作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根據央行等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本文內容僅用于信息分享,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行為進行推廣與背書,請讀者嚴格遵守所在地區法律法規,不參與任何非法金融行為。吳說內容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復制等,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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