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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人員籌建Web3項目:從 DAO 的法律問題說起_BSP:DuckDaoD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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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的全稱為分布式自治組織(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作為Web3項目的組織范式,DAO更像是一個區塊鏈版本的“鏈上公司”,它將管理和運行規則嵌入到智能合約中并存至區塊鏈之上,使得其脫離中心化的控制。

在當前的Web3項目中,建設一個完善的DAO已經成為眾多項目的重要一環。在創建一個傳統的公司主體時,我們通常需要考慮稅務、財務、組織架構和薪酬體系等基本問題,那么相比之下,建設一個去中心化的DAO有何區別呢?目前境內外對DAO的監管又有何差異?境內人員在籌建一個DAO時,又需要警惕哪些法律風險?

             來源:baidu

在現實生活中,創建一個公司主體需要去工商局進行注冊,而目前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都尚未承認DAO的法律主體地位,為了長遠化的運營一個DAO,有些DAO的創設人會在初期就設立一個公司主體,以方便簽署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等,如在加密社區具有較大影響力的BanklessDAO,其創立于2019年,作為跟蹤加密行業動態的資訊平臺,2021年注冊了名為Bankless LLC的公司,開始以公司的架構去運作。

對于DAO本身的法律屬性,在理論層面,目前對DAO的法律屬性,有學者認為鑒于作為法人的技術空間充足,組織基礎漸成,制度需求強烈,實踐已有成例,應考慮賦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法人主體資格,按照其表現出共同屬性、特點及主體要素,可將其認定為有限合伙。 也有人認為,DAO應當被認定為普通合伙企業,雖然這一理論尚未在法庭上得到證實,而且面臨一些批評,但它有可能導致DAO成員對其他成員的責任或DAO的責任負責。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發布第十一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清單,央數藏等獲得備案:金色財經報道,近日,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第十一批共502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

本批公布的清單中,數字藏品相關的備案項目過半。備案清單包括:人民日報國家人文歷史數字藏品平臺(主體名稱:《國家人文歷史》雜志社有限公司)、央視網數字藏品發行平臺央數藏(主體名稱: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中國郵政數字藏品平臺(主體名稱:中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騰訊區塊鏈TrustSQL軟件(主體名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華為云數字資產鏈(主體名稱:華為云計算技術有限公司)等。[2023/2/22 12:22:27]

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信托證書的持有人與代幣持有人具有相同的角色,即擁有選舉、控制和罷免受托人,以及修改“信托文書”的權力,受托人對委托人負有信托責任和信義義務,類似于公司董事對股東的責任,故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可納入商業信托的范疇。 如將其認定為特殊目的信托,則可以通過將資產轉讓給一組受托人來創建,而受托人又可以按照DAO的的代幣持有人的投票指示行事。受托人由執行者監督,如果他們行為不當,可以提起訴訟。

在實務層面,目前全球僅有少數地區考慮將其納入傳統法律實體的范疇,如2018年7月,馬耳他出臺了《馬耳他數字創新管理局法案》(MDIA)、《虛擬金融資產法案》(VFA)、《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ITAS)三部監管法案,建立權威機構對通證交易等相關行為進行監管,重點對ICO以及某些服務提供商進行監管,其中《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ITAS)允許分布式自治組織被認證為“創新技術服務提供商”進行注冊,注冊之后,服務提供商將被授予注冊證書,證書包括申請人已注冊的提供的服務類別和服務的識別細節。該證書旨在提高被注冊認證的創新技術安排的透明度、確定性和可信度,因此相關創新技術安排的所有用戶都可以訪問該證書。

Nansen CEO:Lido驗證節點中近90%不在美國境內:9月16日消息,區塊鏈數據分析平臺Nansen首席執行官Alex Svanevik在Twitter上表示,在當前Lido全部130,140個驗證節點中,德國占13.1%、瑞士占11.1%,美國占10.3%,近90%不在美國境內。[2022/9/16 7:01:29]

又如2018年6月,佛蒙特州立法機構出臺《區塊鏈有限責任公司法案》(Vermont Bill For blockchain),將分布式區塊鏈網絡上運行的公司稱之為“根據本標題組織的有限責任公司”,目的是經營一項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商業活動的重要部分的企業,其申請人必須“明確BBLLC使用或啟用的分散式共識分類帳或數據庫是完全分散還是部分分散,以及這種分類帳或數據庫是全部還是部分公共或私人的,包括參與者訪問信息的程度和對協議的讀寫權限。

另,2021年7月,美國懷俄明州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法案開始生效,承認DAO是一種有限責任公司。懷俄明州的DAO是由其集體成員擁有和管理的實體,沒有中央機構,通過智能合約運作,只要滿足一組特定的標準就會自動執行。該法案對懷俄明州現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法》進行了補充,為DAO的創建和管理提供了規則。特別條款允許公司完全由智能合約管理(全部或部分),還為DAO的形成、管理、投票權、成員權益、運營協議、成員退出和解散提供定義和基準要求。這種類型的立法使得這種DAO項目更容易、更具成本效益,并提供合法性。

國家網信辦關于發布第八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編號的公告:5月24日消息,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備案審核工作,現發布第八批共106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疑議,請于即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bc_beian@cert.org.cn,或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裕民路甲3號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郵編:100029(信封上注明“備案公告反饋”)。[2022/5/24 3:38:07]

2022年2月,熱衷于采用區塊鏈技術的太平洋島國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正式修正《非營利實體法》,承認DAO為法律實體。該修正案已允許加密交易基礎設施平臺Shipyard Software注冊該島國的第一個DAO,Admiralty LLC。

              來源:baidu

趨于理想的DAO應當具備透明公開、去中心化以及全自動化的特點,就此而言,目前大多數所謂的DAO并非真正意義上的DAO,或者說還屬于1.0階段的DAO,即它的去中心化、透明公開度和全自動化都還是處于一個較低的程度。

從事物發展的歷史路徑來看,去中心化更像是一個過程而非一個結果。DAO作為一種全新的組織范式,在不斷向理想型DAO發展之前,前期一定是相對中心化的,而全自動化意味著內部治理的相對成熟化,這需要智能合約來實現工作量證明和自動決策機制。就工作量證明而言,當前大部分智力勞動都難以用單一標準來衡量價值,無論從時間還是實效,都無法較為公平的來評價不同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工作量大小。同樣,在決策機制方面,盡管目前一些DAO正在不斷完善決策機制,如提出二次方投票、委托投票/流動民主、全息共識、基于通證的最低法定人數投票決策、相對多數投票決策和基于權重加權(如聲譽)投票決策等形式, 以補充單一的代幣投票機制,防止成員冷漠和投票權的壟斷,但在實踐操作上實現這種自動決策和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依然是一個難題。

聲音 | 漢得信息:漢得區塊鏈BaaS平臺獲得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1月3日訊,漢得信息 [300170] 在互動易平臺回復投資者提問時表示,漢得區塊鏈BaaS平臺目前已經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備案編號:滬網信備 31011819126794940011號)。[2020/1/3]

正是由于DAO自身的不完善性,法律屬性的不明確性,以及不斷去中心化的發展歷程,其在面對傳統法律時也存在一些風險。

當DAO在沒有合法狀態的情況下,由于前期的去中心化程度較低,可能會在屬性上被認定為類似于“合伙企業”,從而要求DAO的參與成員承擔無限連帶的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DAO的知名參與者、致力于維護DAO內部項目,組織領導和促進溝通協作的人員,都可能成為監管執法和民事糾紛的針對性目標。

從本質上而言,DAO的出現促進了全球用工和協作方式的便利化,充分鼓勵組織成員跨地域協作,最大化發揮個人特長,其也不存在物理的辦公地點、董監會等,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實體,而在發生投融資、集資、欺詐等事件時,法院也不會將其視為擁有獨立自主法律身份的法律實體,鑒于當前去中心化程度的較低性,盡管存在智能合約,執法和司法部門仍可能判決由DAO的主要參與者或開發人員來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2018年3月,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發布了《關于數字資產在線交易平臺涉嫌違法的聲明》。聲明中重點關注了用于購買首次代幣發行所提供和銷售的加密貨幣及代幣的在線交易平臺,而從廣義上而言,DAO也屬于這類平臺。 SEC也會正告投資者,一些投資平臺缺乏投資者保護和SEC的監管,在滿足“豪威測試”的幾項標準時,DAO代幣可能會被認定為發行未經注冊的證券,其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點:

聲音 | 俄羅斯聯邦金融監管局:目前在俄羅斯境內的經濟領域沒有使用加密貨幣進行犯罪的事實:俄羅斯聯邦金融監管局監測在非法活動中加密貨幣使用率。聯邦金融監測局(Rosfinmonitoring)報告說,目前在俄羅斯境內的經濟領域沒有使用加密貨幣進行犯罪的事實。[2018/7/3]

第一,作為營利性實體的DAO通過出售DAO代幣進行了項目融資;第二,DAO代幣持有人預期可以將這些項目的收益作為投資匯報進行分享;第三,持有人能夠在各種數字平臺的二級市場交易DAO代幣。當未來代幣簡單協議(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s,簡稱為SAFT)得以使用時,投資者以現有的資金從項目方手中交易到未來獲得代幣的權利,這一方式便會直接觸及到美國聯邦證券法所規定的一系列合規義務。

目前境內對加密貨幣進行嚴監管,故而從代幣治理的角度來說,國內現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DAO。

從組織資金的籌集角度來說,目前大多數的DAO都在早期有融資行為,鑒于境內對ICO行為的嚴監管,境內DAO通過發幣籌措資金的行為容易涉嫌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如果以通過發售NFT的形式來籌集資金,依據2022年我國三協會的聯合發文——《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我國對NFT的監管事實上在參照加密貨幣的相關監管規則,要求NFT的發展去金融化,故而此種行為在穿透式監管的背景下很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等罪行。

另外,如通過吸收虛擬貨幣作為DAO運營成本的行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修改后增加了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但并非所有吸收虛擬貨幣的行為必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在罪或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該《解釋》第2條第8款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八)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這里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符合《解釋》第1條第1款的規定才能認定為非吸,而《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故,如果需要認定DAO籌集虛擬幣屬于非吸行為,就必須要滿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等四個基本條件。

故而從合規層面,代幣治理的DAO在境內的合規顯然會受制于境內加密貨幣的嚴監管政策,但從具體行為而言,未通過發行代幣或NFT進行融資、在二級市場炒作,防范金融化風險的DAO,依然存在廣泛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1、郭少飛.再論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兼論作為法人的制度設計[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42(03):75-85.

2、Paradigm:通過法律如何包裝一個DAO?https://mp.weixin.qq.com/s/Zw_U4ekLjU55zP18q7O2_g。

3、 Carla L. Reyes, If Rockefeller Were a Coder, The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 2019,Vol. 87,pp.384-387.

4、生效在即!馬耳他三項區塊鏈法案重點解讀,https://www.tuoluo.cn/article/detail-13940.html。

5、PAKA Labs:深度解析:DAO的7種常見投票機制, https://mirror.xyz/0x41205a04685b616Ec166C2EaE9b02457bdA8e6e7/L9qPxKDyXXrjwj93F5GUKwyGMWqi4R36nDnuj48Vq7g。

Tags:DAO區塊鏈NBSBSPDuckDaoDime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NBS幣bspt幣未來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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