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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萬損失自行承擔 多起虛擬貨幣交易糾紛被判決合同無效_GEN:G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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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通知”之后,越來越多的法院不再保護普通公民之間虛擬貨幣交易、投資和挖礦等行為。

2021年12月23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公布了一起虛擬貨幣民事糾紛案例,涉及金額達1190萬元。

原告與被告合伙投資XIN幣(虛擬貨幣),運營聯合節點獲取收益,被告卻刪除其保管的私鑰導致雙方投資的虛擬貨幣永久性丟失,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法官認為,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不符合《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之規定,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損失自行承擔,并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無獨有偶,近日多地法院披露了類似的虛擬貨幣合同糾紛案,判決結果高度一致,均為合同無效,損失自行承擔,而且相關案件涉及的金額均較大,最多的達6000萬元。

據北京日報報道,北京東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審結一起比特幣“挖礦”委托合同糾紛案,判決合同無效。

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爾公司和堃崟公司簽訂合同并約定共同進行比特幣“挖礦”,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多次斷電,勤鞠公司主張遭受巨大經濟損失,要求云爾公司賠償損失33枚比特幣,合計人民幣5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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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比特幣“挖礦”資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雙碳”目標實現的風險投資活動,各家公司不顧國家監管規定、放任風險發生,對于合同無效的結果都存在過錯,相關損失后果也應由各方自行承擔。

2021年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也審理了一起類似的糾紛案。

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合同,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礦機”,并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相關費用后,中研智創公司只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了18個比特幣的收益,豐復久信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個比特幣(按當時的價格折合人民幣約6000萬元)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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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法院認為,合同涉及的比特幣“挖礦”的交易模式違背國家相關的管理政策,為明確禁止的交易行為,為無效合同,并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45萬余元的案件受理費用。

上述三個案件均判合同無效風險自擔,其重要的依據是2021年9月24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和《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統稱“9·24通知”)。

北京鏈通律師事務所主任丁飛鵬對《鏈新》表示,“9·24通知”生效前,相關辦案單位對普通公民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大多數認定為一種虛擬商品的交易行為,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予以保護,“9·24通知”之后,越來越多的法院不再保護普通公民之間虛擬貨幣交易、投資和挖礦等行為。

對于虛擬貨幣的態度,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指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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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通知》還要求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等監管措施。

《通知》界定了比特幣的虛擬商品屬性。

此后,《通知》成為各級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

2017年9月,央行聯合六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8年8月,中國銀保監會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進一步強調虛擬貨幣的相關風險并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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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當時,上述政策文件一方面警示風險,另一方面卻并未認定虛擬貨幣交易非法,而事實上,在2021年“9·24通知”出臺之前,大多數虛擬貨幣相關的案件中,虛擬貨幣的相關合同均被認定為有效,受法律保護。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第一起關于比特幣的案件發生在2014年1月,此后虛擬貨幣相關的案件逐年增多,《鏈新》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統計了“比特幣”相關的案件,發現幾乎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在增長,從2014年的11件增長到2020年的992件,大多數年份民事案件占一半以上。

《鏈新》發現,在上述統計的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中法官認定了相關合同的有效性,并根據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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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廣西宜州市法院2016年1月的一份判決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達成口頭炒比特幣協議,原、被告之間形成以委托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2017年1月,南京市建鄴區法院也在的一份判決書中寫道:“馬克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轉讓馬克幣股權證明書》未違反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故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甚至,以虛擬貨幣形式進行的借款還款也受法律保護。

2020年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間除了現金,還以虛擬貨幣以太幣進行借款還款,法院認定其有效性。判決書指出,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以太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但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商品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希望藉此獲取利益,因而以太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

不過,同樣是依據2013年發布的《通知》,也有少數法院得出不同的結論。

比如,2015年山東一男子因為誤操作,將自己的31枚比特幣轉給了朋友,朋友卻拒絕返還,于是該男子將朋友訴至法院。2016年1月,山東商河縣法院駁回了原告訴求,該法院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為,比特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屬風險自擔。

2017年10月,南京江寧區法院也做出了類似的認定,判決書寫道,根據2013年的《通知》,蒂克幣類似于比特幣,屬于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的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護,因虛擬貨幣交易產生的債務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據《鏈新》統計,在2014年-2020年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案件中,被法院認定為合同無效風險自擔的案件占總數的10%左右,涉及金額也相對較小,比如上述兩個案件涉及的金額按當年的價格計算分別約為7萬元(31枚比特幣)、3.6萬元。

另外,還有一些案件因為涉及到詐騙、傳銷、代幣發行融資等也被認定為合同無效。

深圳市信息服務業區塊鏈協會法律專委會主任、北京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志浩對《鏈新》表示,我國的政策性文件對各級法院判案具有一定的引導作用,但由于規定部分用語存在解釋空間,所以各地公檢法仍存在執法尺度不一的情況。總體而言,我國關于虛擬貨幣的政策正由風險提示性的公告,向明確具體監管方向,再到逐步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2021年9月24日發布的“9·24通知”是虛擬貨幣在法律規范方面的一個重要時間節點。

其中,央行等10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首次明確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而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發布的《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通知提出全面梳理排查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相對于之前的政策文件,“9·24通知”對虛擬貨幣投資交易、虛擬貨幣挖礦等行為的定性更為明確,監管手段也更為嚴厲。

丁飛鵬表示,北京朝陽區法院、北京東城區法院和廣州互聯網法院對虛擬貨幣挖礦、交易和投資的最新判例,雖然不是“指導性案例”,但作為“9.24通知”之后較新的判例,仍會對后續其他法院的判決產生一些借鑒性意義,不排除后續有越來越多的地方,對于虛擬貨幣挖礦、交易和投資產生的糾紛不予法律保護,風險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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